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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霸王条款藏于9家券商格式合同

2016年09月28日 07:38    来源: 法治周末    

  深消委发劝谕函建议整改

  券商开户合同中券商自拟的“霸王条款”源于券商唯利是图的利益诉求,而消费者为了做股份交易离不开券商通道,所以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消费者的顺从和忍耐也造成这个现象

  法治周末记者 肖 莎

  法治周末实习生 徐依禄

  你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时,是否注意过里面密密麻麻的合同里都写了些什么?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股民的答案是否。

  然而,这些被很多人忽视的合同条款,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问题。

  今年年初,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深消委”)梳理了9家券商的开户协议文本,包括国信证券、大通证券、民生证券、华西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原齐鲁证券)、长江证券。

  深消委法律部法律专员范福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深消委在梳理资料的基础上,组织了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认为这些合同中存在不少霸王条款,其中包括不当赋予经营者单方定价、单方调价的权利,变更和停止后续业务范围“无需通知”消费者、不当免除经营者一方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记者在深消委提供的资料中看到,大通证券《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就有这样的内容:“本协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而深消委相关专家认为大通证券的这条规定,仅采用公告形式通知消费者,这减轻了拟定合同一方的通知义务,其后果就是减少了消费者获得信息的可能性和行使异议权的可能性,这个条款显属不公平。

  深消委向券商发劝谕函

  范福东表示,深消委已经向9家涉评证券公司发出整改劝谕函,建议各涉评证券公司按照评议意见对评议条款进行修订。绝大部分证券公司对涉评的条款承诺进行修订,只有平安证券及长江证券对某些问题持不同意见。

  对此,范福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平安证券和长江证券解释称,关于深消委所提的“合同不当赋予经营者单方定价、单方调价的权利”,公司内部定价和调价时会经过消费者确认,并不存在单方定价和调价的情况。

  另据深消委提供的资料显示,9家涉评券商当中,国泰君安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长江证券已整改完毕。

  法治周末记者联系到平安证券相关工作人员询问整改情况,对方表示,公司去年派高层参加了深消委组织的会议,目前公司已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优化。

  法治周末记者又致电民生证券,对方工作人员在与相关主管部门落实后表示,公司已根据评议对公司开户合同进行了修订,深消委也已备案,现在开户没有问题。

  记者还多次联系电长江证券,但截至发稿时,未收到回复。

  9月23日至9月25日,法治周末记者走访了民生证券、平安证券、长江证券等多家券商在北京的某营业部,在比对了深消委获取的合同文本和各券商目前提供的合同文本,发现截至记者发稿时,一些霸王条款依然出现在涉评券商的开户合同中。

  对此,范福东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考虑到整改后的合同版本需由当地证监局备案,以及新版本合同在各地区使用和印刷等问题,我们会给商家一些时间去适应和整改。

  范福东补充道,深消委在明年3月15日前,还要“回头看”,也就是再次收集这9家券商的开户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和评议。他同时建议,在评议中没有涉及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评议的内容进行自查。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消法律师邱宝昌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深消委此次提出的劝谕函是依法履行消法赋予的8项职责之一,必将对证券市场,包括以后的保险市场,银行金融市场敲响了一个警钟,不能忽略合同向对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消费者对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来侵害投资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遵循意识自制和公平正义。

  霸王条款部分为券商自行拟定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券商开户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也并非完全靠自己制定。

  深消委提供资料显示,部分涉评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直接援引自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合同范本中的条款。

  据公开资料显示,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月13日发布了新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范本)》(以下简称范本)。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明确了,范本供证券公司在开展经纪业务相关协议文本修订工作中参考使用。

  对此,法治周末记者多次致电中国证券业协会,但对方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不在其业务范围内,并推荐记者致电办公室。但办公室工作人员也表示不负责此事,并让记者致电会员服务三部,但截至发稿时,此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不过,据深消委提供的资料显示,深消委对涉评券商不合理条款评议后,便致函中国证券业协会,希望就范本中有关涉评条款以及法律点评反馈意见。

  中国证券业协会则在回复深消委时表示,合同范本对证券公司不具有强制力,仅供会员单位依据各自实际情况参考使用。并表示,将尽快做好包括范本在内的自律规则的评估修订工作,及时反馈修订意见,切实维护证券消费者合法权益。

  那么,霸王条款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在范本中?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教授刘俊海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范本存在问题与过去证券行业发展理念有一定关系。他指出,证券行业存在重发展轻规范、先发展后规范、只发展不规范、重创新轻诚信等发展理念,而且行业协会范本主要促进券商市场份额做强做大,帮助券商盈利,并未考虑对于金融消费者是否公平。

  刘俊海认为,范本是按照券商利益诉求制定的,没有召开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的利益诉求,所以范本在制定之初本身就没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和诚信的原则,由消费者和券商共同制定,而是由一方制定,其中自然会存在对金融消费者不利的条款。

  “以后应该以‘开门缔约’‘民主缔约’‘透明缔约’的方式制定合同范本,这样才能经得住历史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法律检验,才能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市场效果的统一,才能打造券商‘多赢共享’‘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现代金融生态环境。”刘俊海说。

  法治周末记者就合同范本修订问题采访了范福东,他表示,为了治理霸王条款和消除异议,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在组织修订小组对范本进行修订,预计于明年初修订完成。届时中国证券业协会也会向社会征求意见,深消委也会向其反馈意见。

  刘俊海还表示,券商开户合同中券商自拟的霸王条款源于券商唯利是图的利益诉求,而消费者为了做股份交易离不开券商通道,所以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消费者的顺从和忍耐也造成这个现象。

  “金融消费者”也受消法保护

  刘俊海对记者说,深消委对证券公司开户合同的调查,旗帜鲜明地保护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权利。因为金融消费者也是消费者,随着广大老百姓增加财产收入的意愿越来越强,战胜通货膨胀的能力也进一步增强,从而投资人群也将逐步扩大。深消委不只是代表一千万老百姓,而是代表了一两亿人群出来发声。

  范福东亦告诉记者,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法也已将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纳入消法调整范围,这也是深消委此次对证券公司开户合同进行调查的重要原因。

  “而新消法已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葛友山补充说。

  当金融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应如何维权?

  邱宝昌表示,消费者可以向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工商局或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违法券商进行投诉。另外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协还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邱宝昌还呼吁,监管层应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大量反复使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整改。据邱宝昌透露,目前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也都纷纷成立或将要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局。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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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07:38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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