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券日报》记者从上交所获悉,近期,该所继续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和全面监管要求。8月份,公司监管部门共发出日常监管类函件50份,其中监管问询类函件38份,监管工作类函件12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107份;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6单。
“在做好日常监管的同时,交易所还从四个方面加强了一线监管。”上交所相关人士表示,一是加大对公司章程增设反收购条款的监管问询力度。上交所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及时发出问询函,督促公司补充披露设置相关条款的原因和目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了中小股东利益等关键信息,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证监局。经过监管问询和证监局的约谈,一些公司已经取消了明显不当的反收购条款。
二是要求举牌方针对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后续安排的模糊性表述进行补充披露。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于第一时间发出监管问询函,要求举牌方严格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明确披露未来的具体安排。
三是继续从严把握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和监管要求。近期,监管中发现,一些公司的重组方案,对于重组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披露不够明确,引起市场较大争议。其中,有的公司新进股东自愿大比例放弃表决权;有的公司通过投资人“突击入股”标的资产,降低标的资产原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还有的公司在保证标的资产控制权的前提下,仅购买标的资产部分股权。这些方案披露后,引发市场广泛关注,普遍质疑其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
上述人士介绍,上交所一方面直指问题,对这些市场高度关注的个案进行多次问询,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重组完成后控制权是否实际上发生变化、是否形成管理层控制;另一方面,要求相关公司和重组方,按规定召开媒体说明会,现场回复媒体质疑。经过监管问询,一些公司主动终止了原重组方案。
四是对未按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个案加强综合监管力度。近期,上交所对几起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相关方加强了综合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