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防“狼”过度 监管层忙喊停

2016年08月30日 09:26    来源: 北京日报     孙杰

  万科股权之争至今悬而未决,让A股市场上不少股权结构分散、有可能成为举牌目标的上市公司有些坐不住了。近来,一些公司纷纷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引入各种反收购条款,意图抵御市场上的“野蛮人”。

  从市场反应看,一些公司设置反收购条款有些过于苛刻,甚至“防卫过当”,进而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此,证监会日前明确表示,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目前已有部分公司暂缓实施此前推出的反收购条款。匆忙推出,却又迫于监管压力不得不退出,“反收购条款”几乎沦为一场闹剧。

  惊弓之鸟 多家公司忙“筑墙”

  万宝之争惊魂未定,有些公司为了防止被恶意收购,就开始在公司章程里做起了文章。

  7月22日,雅化集团发布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的公告,其中修订十几处章程,几乎处处都是针对恶意收购。就修订原因,公告称,是为了稳定公司业务,实现公司长远发展,避免发生恶意收购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混乱。从具体条款看,新增了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公司高管等被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按该高管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十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这条新增内容,被业内称之为“金色降落伞”条款。

  今年6月,中国宝安也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里,嵌入这项条款称,当公司被并购接管,如终止或解除高管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10倍以上的经济补偿等。8月12日,山东金泰也发布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明确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时,公司应按相关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及福利待遇总额的10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

  除引入“金色降落伞”条款,有的修订还下移了信息披露线,比如雅化集团在公告里称,当投资者持股达到3%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一时间,通过修改章程来“防狼”成为市场热点。据不完全统计,除上述两家公司外,披露有修改章程计划的上市公司就有10多家,比如多氟多、海印股份、兰州黄河、友好集团等。

  条款“任性” 市场质疑声不断

  上市公司修订的反收购条款,在市场上引来不少争议。一些上市公司随意降低信息披露线的做法率先受到诟病。“股东持股达到3%时,3日内需向公司董事会书面通报,在通报期限内和发出通报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交易公司股票”,仅凭公司章程,就把股东举牌线从5%下调至3%,有人就认为,此举并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金色降落伞”条款引入到公司章程,从上市公司角度看,设置了这一条款,是为了提高收购方改选董事会控制公司的成本,从而对其收购形成一定的阻碍作用。不过,按照条款,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相关高管不管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动解职,都将获得巨额补偿金。这种方式被投资者质疑是否有输送利益的嫌疑,是否会出现内部人慷股东之慨自肥的问题。

  此外,上市公司自行定义“恶意收购”概念,更是成为对抗收购的利器。只要一旦触发了公司认定的“恶意收购”,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的权利就会被放大。还有分析认为,上市公司通过设置苛刻的反收购条款,提高被收购的门槛,极有可能造成一家独大,忽视掉其他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就是说,一旦条款有效,意味着公司大股东几乎以零成本的代价,稳固了自身的控股权,却让其他中小股东的诉求难受重视,让上市公司变了味儿。

  用力太猛 监管层忙喊停

  事实上,针对近期频发的通过修订章程来保卫股权,有可能损害到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监管已有趋严的迹象。比如,深交所对雅化集团是否涉嫌利益输送发出问询,上交所也要求山东金泰解释,修订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否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地位,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证监会在上周也终于出手叫停。上周,针对上市公司选择修改公司章程来避免恶意收购的做法,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并强调,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监会依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证监会话音刚落,8月27日,雅化集团发布公告称,“鉴于目前对反收购相关条款存在异议,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拟暂缓《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的修订,待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界定或监管部门有确定性意见后再行推进。”此前8月20日,山东金泰公告表示,对其前期提出的章程修订案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 马欣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