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慧球科技存在的实际控制人不清楚、董秘无资质等众多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6日表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是《证券法》第115条赋予证券交易所的法定职责。针对慧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且拒不按要求改正等行为,上交所已依法依规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处理,并暂停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资格。同时,广西证监局于2016年7月以来依法对慧球科技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多项违规问题,已对慧球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上海证券交易所26日发布关于拟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ST处理及相关复牌安排的通报。通报表示,要求慧球科技在2016年9月9日之前限期完成整改;如届期未能落实整改要求、消除风险状态,将于9月12日对公司股票停牌一天,9月13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转入风险警示板交易。考虑到投资者在停牌之前对公司股票可能被ST处理没有相应预期,股票被ST处理后,股票单日涨跌幅、单日买入数量等事项也有所改变,将安排公司股票于8月29日起复牌。同时,上交所将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通报强调,上交所经研究认为,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问题十分严重,已经持续一段时间,给投资者投资决策带来很大的风险,达到了实施ST处理的实质标准。对其股票实施ST处理,向已经持有和将要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持续揭示该等风险,已有必要。慧球科技及其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的行为已经给股东知情权和投资者审慎参与公司股票交易的权利,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风险,达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明确的风险警示制度适用情形,即“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事实上,慧球科技上述信息披露问题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对投资者基本权利的影响,也已不亚于《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列明的“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等应予以ST处理的情形。因此,上交所认为,有必要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和第13.3.1条第(六)项,认定慧球科技股票出现了应当予以ST处理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目前未触及退市标准,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风险警示(*ST)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股票实施ST处理,是交易机制的安排,主要目的是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出现了特定的风险情形,在买卖公司股票时需要加以注意,但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与公司股票是否被ST处理并无直接关系。
此外,上交所已于同日向慧球科技发出监管工作函,向公司明确提出整改要求:一是恢复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秩序。公司董事长应当建立与交易所的有效联系,担负起信息披露管理责任,及时接听本所监管来电,接受本所的监管谈话;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长无法保持有效联系时代行联系职责。同时,公司董事会还应承诺在六个月内聘任具有任职资格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过去三年内受到上交所公开谴责的人员不应担任董事会秘书,也不宜担任证券事务代表。二是核实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提供鲜言书面说明,核实其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是否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董事会席位、是否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提供顾国平书面说明,核实其是否仍然实际控制公司。三是核查公司未对外披露的公告全文泄露情况并予以追责。四是公司董事会自查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并形成整改报告,并承诺保证不再出现类似的违规行为。
通报最后强调,针对慧球科技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已经开展立案调查,上交所也已启动了纪律处分程序。具体采取何种纪律处分措施,将结合公司及相关人员前期违规情况、接下来的整改情况加以确定。对经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将从严处理。还需要说明的是,上交所暂停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未限制公司通过上交所业务系统发布公告的正常权利,也不影响公司依法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只是针对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对公告增加必要的事前审核环节,防范公司随意发布公告,误导投资者。如果公司提交的公告符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监管要求,相关公告可正常对外发布。上交所将继续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尽快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早日恢复正常信息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