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出发点在于平衡好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等三组关系
8月26日,就上市公司选择修改公司章程来避免恶意并购现象,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证监会依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受到资本市场典型收购事件万科股权之争影响,个别股份较为分散的上市公司开始警觉,试图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防止“野蛮人”恶意收购,以此保证公司控制权。近日,一些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拟在公司章程中引入系列反收购条款,引起市场广泛讨论。
山东金泰8月12日公告称拟修订《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各类交易议案、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与董监高以外的人签订业务管理合同的议案等,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决议通过。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当是“连续27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
对此,交易所发出监管问询,相关证监局约谈公司有关人员,要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充分、有针对性地解释相关条款设置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
在上交所问询和山东证监局约谈的监管合力下,山东金泰近日对其前期提出的章程修订案进行了调整,仅保留“有召集权和提案权股东需满足连续持股270日以上”的一项要求,对其他条款的修改均被取消。同日,前期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大量修订的另一公司宣布,取消原定的股东大会,称将对章程修订案进行调整后再另行召开股东大会。
在此之前,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关注“章程之战”时,监管的出发点,旨在平衡好发挥收购制度功能和保持公司治理稳定有序的关系,平衡好保护股东基本权利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关系,平衡好对董监高的适度保护和防止不当利益输送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