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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监管关注大宗交易利益输送行为

2016年08月06日 08:15    来源: 证券时报    

  上交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通常表现为利用大宗交易成交数量多以及成交价格较市价有所折扣的特点进行利益输送。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无论是通过大宗交易高价买入对手方证券,还是先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证券后再通过大宗交易低价卖出给对手方,相关行为都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影响,干扰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某投资者A以4.63元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买入某股票666.40万股。次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以4.20元卖出667万股,亏损约287万元。在一段时间内,该投资者连续5次进行类似交易,累计亏损约1017万元。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与该投资者进行上述大宗交易的对手方是同一人,且是该投资者的关联方B。B在较短时间内,通过大宗交易以明显低于同期二级市场成交价的价格大量买入股票,获取了利益。

  对此,上交所认为,该案例中,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的成交价格虽在交易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但投资者A在大宗交易系统与竞价交易系统之间频繁进行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并利用价格差异累计向投资者B进行利益输送,相关行为已构成大宗交易异常行为。

  2003年8月,上交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是为提高大宗证券的成交效率,减少大宗证券交易对证券竞价交易价格的冲击。依据上交所交易规则,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范围等规定均与竞价交易规则有所区别,但和竞价交易一样都属于场内交易。

  上交所介绍,上述案例属于《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且成交金额较大的”的情形,构成大宗交易异常行为。通常情况下,上交所将综合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与竞价交易系统中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频次、金额,大宗交易成交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的价差,以及该投资者的累计亏损金额这三项因素来判断其是否存在大宗交易异常行为。

  另外,如果投资者的大宗交易行为出现《交易规则》第6.1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情形的,上交所也将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

  上交所还介绍,在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ETF作为跟踪一篮子证券的指数化产品,一经推出便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买卖ETF份额的方式进行投资,也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与二级市场买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套利交易。在这些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方法及每日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按照清单内组合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下简称“IOPV值”),是投资者控制价格风险和进行套利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对于维持ETF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上交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有投资者在参与ETF二级市场交易过程中,大量、大额申报交易相关ETF,使得其交易价格与IOPV值发生大幅偏离,以致可能影响其他投资者对该ETF价值的判断。鉴此,如果投资者在参与ETF的交易中,出现上交所《交易规则》第6.1条及《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等所规定的情形,并导致ETF交易价格与IOPV值大幅偏离的,其行为即可构成ETF异常交易行为。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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