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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 、 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 送 出 日期 :2016 年 7 月 19 日
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创业板 50ETF
场内简称 创业板 50
基金主代码 159949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 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及 《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7 月 22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7 月 22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
转换转 出起始日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注:
1、 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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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的 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自2016 年7 月22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可对办理现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
告,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 日 常 申 购业 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 50 万份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
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或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 不超过
申购份额 0.5% 收 取 佣金 , 其 中 包含 证 券 交 易所 、 登 记 结算 机 构 等 收取 的 相 关 费
用。
4. 日 常 赎 回业 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场内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
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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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或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 一定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其 他 与 申购 和 赎 回 相关 的 事 项
5.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业
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5.2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5.2.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5.2.2 本基金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5.2.3 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2.4 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 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2.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 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3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5.3.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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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申购不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5.3.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
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
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
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
情况。
5.3.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 日申购、 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
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 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 现金替
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
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 介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 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
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
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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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5.4.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2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 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在当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4.3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 不超过申
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收取的
相关费用。
5.4.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
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6.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构
6.1 场外发售机构
无
6.2 场内销售机构
截至目前,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如下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7.基 金 份 额净 值 公 告 的披 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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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8.其 他 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8.1 本公告 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 进行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6 月 1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及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 ) 上的 《华安 创
业板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8.2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上市交易相关事宜, 请详细阅读 刊登在 2016 年7 月
19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的 《 华安 创业板50 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3 投资者在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及时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管理人、 代办券商发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赎回清单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8.4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8.5 如 有 其 他 疑 问 , 欢 迎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40088-50099) 或 登 陆 本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