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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宇燃油改章程防恶意收购 限制股东权利惹争议

2016年06月20日 10:19    来源: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许金民 成都报道

  上市公司该如何预防恶意收购?龙宇燃油近日推出的一项措施引发争议。

  该公司计划修改《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交临时提案、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连续270日以上”持有公司股份,这些股东提交的特别议案还须获得“3/4以上”赞成票才能获得通过。

  另外,董事会换届或改选时,持股比例为3%-10%的股东只可提名一位候选人,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的人数“不能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3”。

  龙宇燃油称此举仅是为公司稳定修筑一条“护城河”,却变相大幅限制了股东权利,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还与《公司法》相关规定有冲突。

  这样做是否合法?在接到《华夏时报》记者来电后,6月14日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这个法律界也在讨论,起码没有禁止修改。”

  私募大佬徐翔曾计划入股

  龙宇燃油这次提议修改《公司章程》,并非遇到了恶意收购,“仅是一项预防措施。”公司方面表示。

  这项措施的出炉与他们正在推进的再融资有关,增发预案最早于2015年4月发布,经两次修订后于今年3月过会,目前正等待批文下发。

  修订之前,他们曾打算向刘振光、上海泽熙增煦等六方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北京金汉王技术100%股权,并对其进行增资。

  资料显示,金汉王技术成立于2014年12月,距方案发布不足半年时间,公司尚未开展业务,没有收入和利润。

  金汉王技术的原股东金 汉王科技 承诺,将会注入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的一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用于建设云计算运营中心。

  运营中心建成之后拥有11000个机柜,届时,金汉王技术会将机柜出租给客户北京德利迅达用于存放数据。

  仅从方案看,金汉王技术充其量就是个“包租公”,实际并不从事云计算服务;对龙宇燃油而言,这仍算得上是一项跨界投资。

  原来,龙宇燃油是一家化工类企业,公司主要为水上船舶提供燃料油的批发、零售及加油业务。

  不幸的是,2012年8月他们在上交所挂牌后便遭遇航运业持续低迷,上市不足4年已有两年出现亏损。

  龙宇燃油方面认为,这次收购不但分散了经营风险,还培育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因而,公司显得格外重视。

  2015年9月,当公司股价跌破增发底价之时,已承诺出资约20亿元参与增发的实际控制人刘振光,还从二级市场增持了股份。

  刘振光护盘心切未能让龙宇燃油的再融资事宜变得畅通无阻。

  当年10月,这家上市公司便对增发方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原本已经敲定的六个认购方悉数不见了踪影。

  事后看来,这次修订还颇有些先见之明。

  原认购方上海泽熙增煦是家合伙制企业,公司有三位合伙人,分别为上海泽熙投资、上海泽熙资管、华润深国投信托;其中,上海泽熙投资的股东之一就是私募界大佬徐翔。

  也就在方案修订后次月,徐翔便被警方批准逮捕。

  修改章程防恶意收购

  已商定的认购方为何突然变卦?龙宇燃油未予说明,他们仅透露了实际控制人刘振光退出的原因。

  公司方面给出了两个理由:一是刘振光的一致行动人龙宇控股已向上市公司提供了2.7亿元借款,用于支付本次收购的定金;二是让其他认购对象感觉受到公平对待。

  刘振光放弃认购必将导致股份被稀释,在龙宇燃油方面看来,这不会影响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份发行完成后,刘振光及其配偶徐增增、儿子刘策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1%的股份,仍然为实际控制人”。

  《华夏时报》记者查阅了过往公告,也未看到这家上市公司曾遭投资人举牌。

  怎料刘振光方面似乎仍有些担心,“经反复论证,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将会十分分散,控股股东龙宇控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仅为26%左右”,于是便想到了修改《公司章程》,不料又惹出事端。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股东仅须“连续90日以上”持有公司股份,而非“连续270日以上”;第102条规定涉及临时提案的提交,对股东的持股时间长短没有限制。

  第103条规定特别决议须获得“2/3以上”赞成票即可通过,而非“3/4以上”;至于董事会换届或改选的具体方式或程序,该法则未予明确。

  龙宇燃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显然大幅限制了股东权利,较《公司法》更严苛。上交所于是下发了《问询函》,要求他们逐条进行说明,并聘请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6月14日,龙宇燃油方面终于作出了回复。

  他们辩解道,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公司章程》能否就上述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作出禁止性规定。

  公司对特殊股东持股时间有所要求,目的是“鼓励长期持股投资而非短期投机的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和管理”;至于特别决议票数要求,“3/4以上”也在“2/3以上”框定的大范围之内。

  龙宇燃油并不认为这种做法有何不妥,“交易所对回复没什么异议,毕竟到时候还要股东会通过。”公司负责人透露。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此却有着不同的看法。他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法律确实没有禁止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或调整,但当两者产生冲突的时候,当然还是以《公司法》为准。”

  “像股东持股比例满足一定条件,仅持股时间达不到修改后《公司章程》的要求,那可不可以提临时提案?按照《公司法》是可以的,这个时候恐怕还是要以《公司法》为准。”王智斌补充道。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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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0 10:19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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