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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定向增发变成“利益输送通道”

2016年06月06日 07:21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矫 月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热衷于定向增发,更有大股东和机构将定向增发视为通过股票差价赚取巨额收益,进行变相利益输送或套利的行为。而通过股票赚取差价的主要途径取决于增发价格的确定。

  证监会规定,定价基准日可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但有专业人士认为,采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实际上对参与增发的对象最为有利。

  “这一规定使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特定对象可以做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选择。在这三个定价基准日中,最为合理、最接近市场价格的应是以发行期的首日为定价基准日。但在大牛市的背景下,基本上没有一家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选择以发行期的首日为定价基准日,而大多选择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上述专家指出,采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实际上对参与增发的对象最为有利。在是牛市或者是市场参与度较高的情况下,相对其他基准日来说,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均价最低。

  至于为何说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均价最低呢?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通过公布增发公告,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对公开信息进行反映,形成新的市场均衡价格才是增发后公司真正的市场价值。

  从上述可见,增发的定价基准日应该选择在增发公告公布一段时间后市场充分反映了增发信息的某个时点。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增发的定价基准日,此时的价格并没有反映其增发预期,通常是造成增发定价与发行即期市场价格偏离较大的主要原因。

  有业内人士指出,公司大股东可以在定增预案发布后,于公司股价上涨之际减持手中的流通股份获利,同样,机构也可以在解禁后通过拉高股价减持获利。

  上述专业人士提倡,将发行日的首日作为定向增发定价基准日,使发行价格更贴近股票的市场价格,更加真实的反映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事实上,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保证增发价格维持在低位增发。如果上市公司在股价下跌后,往往会通过更改增发预案的方式降低增发价,来获取更低的增发价格。

  如东方精工修改后的增发价格与原增发预案的增发价格相比可以说是打了六折。而根据目前公司的股价来看,也是高于修改后的增发价格的。而如果按照原本的增发价格计算的话,那么,公司目前的股价已经出现倒挂。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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