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上海新梅股权战再生变数 “小股东征集人”或为开南之托

2016年06月03日 16:28    来源: 和讯    

  2016年5月15日,在召开临年内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后两天,上海新梅的投资者们还是得到了“修改公司章程议案不通过”的投票结果。

  而在多方调查之后,记者发现,前些时间突然出现的上海新梅中小股东股权征集五人组,在这次投票中成为了“X因素”,并且该征集人组有可能是开南账户组的关联方。

  至此,上海新梅面临的种种变数,无疑令已经暂停上市,并正在加速冲刺重组的上市公司的前景,又蒙上了一层未知的阴影。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再遭否决,反对票比例明显扩大

  上海新梅5月15日发布的“*ST新梅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显示,上海新梅拟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再度被否,反对票比例高达61.61%。

  同时,值得留意的是,这61.61%的反对票中,还未包括开南账户组的相关投票权。

  有业内人士表示,反对票比例的明显扩大,说明已经有部分中小股东开始选择“换边”,站到了上市公司的对立面。

  对此,上海新梅某高管告诉记者,目前上海新梅收购军工资产的预案已经公布,审计机构对于戎辉的审计也已经开始。

  该高管称,由于对方属于军工企业,行业的特殊性导致了收购的进程不会非常快,审计也很复杂。不过,戎辉一定会站在上市公司一边,与上海新梅一起度过难关,上海新梅也会及时的发布相关公告。

  神秘散户股权征集人或为开南之托

  据了解,在这次股东大会反对票比例扩大的背后,或是此前出现的小股东征集投票权一事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记者从前述上海新梅股吧中获悉,一位名叫“韦伯代表小散”的股吧吧友,在股吧发帖超过数百条,称将征集小股东的投票权,并用来反对上市公司的议案。

  记者了解到,截止5月15日下午,该吧友发布的最新一条帖子显示:“截至2016年5月11日,五位征集人合计持有上海新梅1336500股股份,并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取得上海新梅其他股东34810403股股份的授权,合计持有上海新梅36146903股股份提案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

  如其言属实,则上海新梅目前面对的反对票“势力”,又增加了近10%。

  记者浏览了该吧友之前发帖的历史记录发现,该吧友甚至在股吧表示,其已得到了上海新梅的股东名册。对此,有业内人士向记者提出质疑表示,完整的股东名册应该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得到。其次,上市公司大股东有权利查询股东名册。该散户投资者从现行的制度上来说,是很难查询到股东名册的。

  经过调查,一位熟悉上海新梅股权之争细节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前述股吧投资者实为开南账户组一方为拉拢中小散户寻找的突破口。

  该人士这样说的主要因素在于,该股权征集的五人组,曾聘请一家公关公司为其打理征集股权媒体宣传方面的事宜,而该公关公司与开南账户组聘用的是同一家公司。不过,该人士同时表示,目前能得到的,也仅仅是这点信息,并不清楚事情的细节。

  根据记者获得最新消息,上述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主要由5位组成,而该五人组在此前在媒体上发布的信息,为开南账户组的财经公关公司为其支付的广告费。

  针对自行召集上海新梅股东大会的“五人组”,上海新梅方面已经于近日向对方发去了信息征询函,要求对方就“股东名册来源”、“为何聘请与开南相同的公关公司”等问题给出说明。

  不过据上海新梅方面透露,截止发稿,上海新梅并未收到对方的回复。

  新梅之争“宜解不宜结”

  俗话说的好;“冤家宜解不宜结。”上海新梅股权之争伊始至今,已经持续发酵了三年之久,上市公司与举牌方可谓互不相让。最终,一系列结果无非是上海新梅重组一再夭折直至如今暂停上市,开南账户组数亿元资金被冻结无法自由流通,而中小投资者更是成了真正的“股冻”,无法正常交易股票。

  对此,多位证券业内人士均表示,上海新梅这样的情况宜解不宜结。如今,双方既都有官司在身,又为了投票权争夺,可谓是双输的局面。

  上海某券商一位研究员指出,其实面对如今的情况,双方更应该坐下来好好谈,让上海新梅顺利的完成重组才是当务之急,这样对于开南账户组而言,也能在上市公司重组之后享受一定的财务增值,顺利退出。

  

  


(责任编辑: 马欣 )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