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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贷联动试点启动 5大地区10家银行首批入围

2016年04月22日 07:48    来源: 中国证券网     周鹏峰

  (原标题:投贷联动试点启动5大地区10家银行首批入围)

  期待已久的投贷联动试点终于落地。昨日,银监会与科技部、人民银行正式联合对外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投贷联动试点正式明确,首批5个地区10家银行入围试点,今后银监会等部门还将总结工作成效,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首批试点地区为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津滨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落地到试点机构,具体为国开行、中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浦发硅谷银行。

  根据《指导意见》,以上机构中,国开行、中行、恒丰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可根据其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在上述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浦发硅谷银行可在现有机构和业务范围内开展试点;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可在设有机构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

  为开展投贷联动,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试点机构在境内已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由其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进行投贷联动。试点机构未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经申请和依法批准后,允许设立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试点银行也可以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专司与科创企业股权投资相结合的信贷投放,也可以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创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及相关金融服务。

  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相关制度安排,由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实现科创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匹配,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其中,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作为财务投资人,可选择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非上市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分享投资收益、承担相应风险。按照约定参与初创企业的经营管理,适时进行管理退出和投资退出。

  近年来,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科技金融政策文件,初步构建了我国科技金融政策法规体系,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科技金融专业化管理模式,但由于科创企业自身、金融市场供给主体和外部环境的局限,我国目前还未形成健全的科创企业金融服务模式,特别是银行科创企业信贷收益无法弥补信贷风险,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比较低,需求未得到有效满足,这是制定该意见的一大背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已明确要推动投贷联动试点。

  开展投贷试点的一大担忧是会否带来潜在风险,为此,《指导意见》从多个方面防范和控制投贷联动业务风险。

  一是建立“防火墙”。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时,试点机构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向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使用负债资金、代理资金、受托资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功能子公司投资单一科创企业的比例不超过投资功能子公司自有资金的10%;面向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应当与其他投资业务隔离;银行投资功能子公司应当与银行母公司实行机构隔离、资金隔离;银行开展科创企业信贷投放时,贷款来源应为表内资金,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代理资金等非表内资金。

  二是建立风险容忍和风险分担机制。在开展投贷联动时,试点机构应当合理设定科创企业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应当确定银行及其投资功能子公司、政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之间不良贷款本金的分担补偿机制和比例,使不良贷款率控制在设定的风险容忍度范围内。

  三是建立收益共享机制。试点机构应当在投资与信贷之间建立合理的收益共享机制。投资功能子公司分担的不良贷款损失由投贷联动业务中的投资收益覆盖。投资功能子公司与银行科创企业信贷账务最终纳入银行集团并表管理。

  四是建立业务退出机制。试点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贷联动业务风险的监测评估,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退出的触发条件和机制,制定退出程序。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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