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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利债B:关于丰利债A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6年04月19日 06:5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关于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债 A 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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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鹏华 丰利 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丰 利债 A 开 放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公告送 出 日 期 :2016 年 4 月 19 日

  关于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债 A 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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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

  基金主代码 16062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基

  金分级运作期,丰利债 A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于丰

  利债 A 的申 购开放日接受申购申请、丰利债 A 的赎

  回开放日接受赎回申请,丰利债 B 封闭运作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4 月2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更新、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4 月21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丰利债 A 丰利债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160623 150129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是 否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否 否

  注: 《鹏华丰 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于 2013 年 4

  月 23 日生效 , 生效之日起三年内, 鹏华丰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鹏华 丰利分级

  债券, 基金代码:160622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之丰利 A 基 金份额 (基金简称: 丰利 债 A , 基金 代码:160623 ) 、 鹏华丰 利分级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 B 份额 (基金简称:丰利 债 B , 基金代码:150129 )两级 份额。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在满足基

  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下,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2016 年 4 月21 日为丰 利A 份额的最后 赎回开放日。丰利 A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作出选择赎

  回丰利 A 份 额或是不选择赎回丰利 A 份额。投资 者不选择赎回丰利 A 份 额的,其持有的丰利 A 份

  额将于 2016 年 4 月25 日 日终转换后被默认为转入 “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份额。

  2 日 常赎 回业 务 的 办 理时 间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关于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债 A 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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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赎回的申请。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丰利债 A 的 本次赎回开放日为 2016 年 4 月21 日。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如 基金管理人在丰利 A 份 额的最后申购开放日接受丰利 A 的 申购申请,

  则投资者申购 A 份额的申购确认日即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转换日, 即客户在最后申购开放日申购

  丰利 A 份额后将被默认为转入 “ 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份额。 由 于丰利 A 份额

  和“ 鹏华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差异,为了保障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管理人决定在丰利 A 份额的最后申购开放日不接受丰利 A 的申购申请。

  3 日 常赎 回业 务

  3.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丰利债 A 不 设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限制。

  3.2 赎 回 费率

  丰利债 A 不 收取赎回费用。

  3.3 其 他 与赎 回 相 关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至少 在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 金销 售机 构

  4.1 直 销 机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广 州的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网址:www.phfund.com

  全国统一客服务电话:400-6788-999

  4.2 场外 销售 机构

  (1 ) 银行销 售渠道: 招商银行、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 上海银行、 浦发银行 、 杭关于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债 A 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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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银行、东莞农商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

  (2 ) 证券公 司: 国信证券、 海通证券、 申万宏源、 银河证券、 华西证券、 光大证券、 长 城 证

  券、信达证券、广州证券、湘财证券、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山东、中投证券、安信证券 、西南证

  券、西部证券、中金公司、华鑫证券、天风证券、开源证券 。

  (3 ) 第三方销售机构: 天相投资顾问、 诺亚正行、 众禄基金、 好买基金、 数米基金、 长量 基

  金、展恒基金、天天基金、和讯、新兰德、北京恒天明泽、北京增财 、浙江同花顺、众升财富、

  陆金所、盈米财富 。

  (4 )期货公 司:中信建投期货、中信期货。

  (5 )如本基 金新增、变更 销售机构,本公司 将及时公告。

  5 基 金份 额净 值 公 告/基 金 收 益 公告 的 披 露 安排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 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将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其 他需 要提 示 的 事 项

  (1 )本公告 仅对丰利债 A 本次开放日 办理其赎回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12 月3 日 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 媒介上的《鹏华丰利分

  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此后的更新。投资者也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phfund.com 查阅本基 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 )丰利债A 的每次申购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丰利债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丰利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丰利债 A 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利债 A 的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申购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结束后,两级基金的份额

  配比将根据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实际成交确认情况重新进行确定。两级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

  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9 位,小数点 第 9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在每次开放后,根据丰利债 A

  份额折算和申购、赎回情况可能会出现两级份额配 比大于或小于 7:3 的情形。具体折算方式及折

  算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丰利债 A 的赎回 申请全部

  予以成交确认。 丰利债 A 本次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于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丰利债 A 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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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公告。基金销售机构对丰利债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丰利债 A 赎回 申请。丰利债 A 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投资者 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400-6788-999 (免长途话费)了解本基金的

  相 关事宜。

  (5 )本公告 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6 )风险提 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

  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如在分级运作期间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丰利债 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本基金

  属于债券型基金, 相对于 “丰利债 A” , “丰利债 B” 收益可 能有一定的波动幅度。 但是, 由于本

  基金以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4 月19 日


(责任编辑: 康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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