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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并非终点

2016年04月07日 07:00    来源: 经济日报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并非终点

  张 斌

  在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政策主线的背景下,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劳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有利于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协作的深化,对促进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将发挥重大作用。

  从减税效应看,营改增试点自推出之日起就被视为落实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随着营改增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劳务纳入抵扣链条,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下降的同时,增值税税基的缩小也有效减轻了原增值税纳税人的税负。根据财政部的数据,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抵扣增加减税3279亿元。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因此,此轮改革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完成“降低本”任务的重要措施。值得强调的是,此次改革不仅试点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由于不动产纳入了抵扣范围,无论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还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的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与前期试点抵扣范围增加带来的减税效应相比,新增不动产抵扣带来的减税规模较大,在财政收入增速下行,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情况下,企业新增不动产按60%和40%的比例分两年进行抵扣的政策预计将导致数千亿元规模的减税,这充分体现了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心,将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并不意味着增值税改革的完成,在增值税完全取代营业税后,还需要进一步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简并增值税税率,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应适时将现行的17%、13%、11%、6%四档税率和过渡时期的多档简易征收率进行简并,同时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以更好地发挥增值税公平、中性的税制优势,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奠定良好的税制环境。在优化税制的基础上,应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适时推进《增值税法》的制订,相应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是营业税中娱乐业税目下有10%、20%两档税率,营改增后应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要求,将原属于营业税适用高税率的高档消费通过征收消费税进行有效调节。

  三是针对全面推开营改增带来的大规模减税,在短期内应通过适度增加赤字的方式缓解财政收支压力。从中长期看,则应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增值税税负和流转税比重”的要求重点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税改革,在稳定税负的同时实现税制结构的优化。

  四是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要按照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在完善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力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的统筹考虑下对增值税分享比例进行合理适度调整。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责任编辑: 王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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