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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舟山流动资金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

2016年04月06日 17:4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6日讯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民生银行舟山分行流动资金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被中国银监会舟山监管分局罚款40万元。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1. 流动资金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民生银行舟山分行于2014年5月29日向某混凝土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经多次跨行流转,于2014年6月4日流入借款人关联企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舟山分行开立的账户,并被该房地产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等房地产建设使用。 

  2.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民生银行舟山分行于2014年12月4日为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600万元,收款人为关联企业。经向国税部门查证,该笔票据业务项下的7份增值税发票开出后全部作废,经检查认定上述票据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 

  处罚依据为: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全文如下:

中国银监会舟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舟银监罚20156

(民生银行舟山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舟银监罚20156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民生银行舟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费刚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1. 流动资金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民生银行舟山分行于2014529向某混凝土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经多次跨行流转,于201464流入借款人关联企业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舟山分行开立的账户,并被该房地产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等房地产建设使用。

2.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民生银行舟山分行于2014124为某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600万元,收款人为关联企业。经向国税部门查证,该笔票据业务项下的7份增值税发票开出后全部作废,经检查认定上述票据业务无真实贸易背景。

行政处罚依据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监会舟山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5820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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