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25日发布消息,决定设立扶贫再贷款,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合理延长扶贫再贷款使用期限,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提供成本较低、期限较长的资金来源。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强调,不能将扶贫再贷款资金等同于财政资金。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必须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涉农贷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并按期足额归还扶贫再贷款本金和利息。
与普通支农再贷款相比,扶贫再贷款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二是累计展期次数最多达到4次,从而使扶贫再贷款的实际使用期限最长达到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