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监管重心转向募集管理办法即将推出
证券时报记者 何婧怡
“经过长期审慎艰苦的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完成,通过了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的表决,即将推出。”中国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昨日表示。此外,另外多项管理办法也正在起草制定当中。洪磊同时表示,基金业协会工作重心将从原来的事前登记备案逐步转向事中事后监测检查和纪律处分。
洪磊表示,对私募基金监管的核心是募集行为,也就是全面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据他介绍,《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九点:一是明确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有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二是明确募集人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明确募集机构与监督银行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四是明确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产品和业绩情况;五是明确私募基金产品宣传必须面向特定对象,非特定对象转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问卷调查和适当性匹配;六是明确要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即近三年年收入大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七是明确单个投资人购买私募基金的最低金额必须不少于100万元,禁止非法拆分转让;八是实行冷静期制度,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九是实行回访确认制度,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由非销售人员向投资人确认投资意愿,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目前,基金业协会已经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即将推出的除了《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之外,还有《合同指引》。此外,多项其他管理办法也在推进当中。
据洪磊介绍,《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起草完毕,《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正在起草制定,《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也计划修订。由此,一套完整的自律规则体系初步形成。
在构建的这套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框架中,洪磊表示基金业协会主要致力于两个“营造”——一是通过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规则体系,完善事中事后监测检查和违律处分机制,营造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环境;二是通过推动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专业化市场服务,营造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基金业协会将以这些规则标准为基准,通过登记备案、分类公示、自律检查、纪律处分、黑名单和信息共享等制度措施,不断完善和强化事中事后自律监管机制。我们期待在这个框架下,私募基金行业可以不断加强诚实守信,不断积累自身信用,依法合规开展竞争,赢得社会公信,赢取基业长青。”洪磊进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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