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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余元被盗刷 法院判银行赔偿损失

2016年03月20日 07:37    来源: 江南都市报    

  卡在身,钱没了。南昌的章女士报警之后直接将银行告上法院,认为银行应该对储户的存款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日前,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银行应当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章女士被盗刷的42988元及利息由银行赔偿。

  银行卡被盗刷数万元

  “您的卡消费42000元……”2015年7月7日14时55分,南昌市民章女士手机收到来自银行的短信通知。14时56分,她再次收到短信通知又支出988元,卡内余额为0.09元。

  据章女士回忆,接到手机短信提醒后,她立即致电银行客服询问情况,之后携带身份证及银行卡前往银行查询其账户交易明细。此后,在核对持卡人信息及输入银行卡密码后,该银行于当日16时51分向章女士出具了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交易明细表上反映章女士账户,于当日在福建厦门慧家乐百货购物商场分两笔分别消费42000元、988元,合计42988元。

  发现卡被盗刷之后,章女士立即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报案,该分局进行了立案登记并向她出具了受案回执。

  她把银行告上法院

  那么,这笔钱该由谁来承担?

  据介绍,事发之后,章女士很是着急。“银行未能准确识别克隆卡而造成存款丢失。”章女士坚持认为,银行卡在自己身上,但是卡里的42988元却被人盗刷了,银行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事发之后,章女士将所存钱的银行告上了南昌市西湖区法院。

  据介绍,章女士被盗刷的是一张借记卡,开通了银行卡的网上支付功能,但在办卡时要求该卡刷卡消费时需凭签字加密码。

  “章某银行卡刷卡消费上述两笔共计42988元的签购单上的签名是"王某",而非章女士本人。”西湖区法院法官介绍说,这是一起借记卡纠纷,章女士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并使用,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即告成立,银行对本案中章女士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首先得理清涉案借记卡是否存在克隆卡的问题。

  “从涉案刷卡消费与章女士持卡前往银行交涉的地点差异、时间间隔来看,可以推断涉案借记卡存在克隆卡。”法官认为,在银行交易系统存在不能识别银行卡真伪的系统缺陷,导致储户存款被盗用的情形下,银行应当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发现被盗刷怎么办?

  法官告诉记者,最终,银行支付章女士损失42988元及利息。另外,案件受理费由银行承担。

  法官告诉记者,此前南昌发生过多起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也有储户自认倒霉的,这说明储户有些证据不扎实。“如果发生银行卡在身上,但卡上资金遭盗刷,首先当事人应保存银行发送的短信提醒;其次,应找最近的银行在最短的时间使用自己办理的银行卡进行存、取款操作,以此证明该银行卡在被盗刷时真卡在当事人手中。”法官分析多起借记卡纠纷案后建议,储户银行卡被盗刷后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在向银行主张权利时才有据可查。

  法官告诉记者,需要说明的是,银行卡的操作离不开两样东西,第一就是需要有银行卡,第二是必须要有正确的密码,如果银行举证证明了当事人存在泄露密码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就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在使用银行卡时一定要保护好密码,在公共场合及与别人谈话、交流及上网聊天时也应尽量避免将密码泄露,以免留下隐患。

  文/ 吴云张涛江南都市报记者叶伟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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