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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大型企业激励总额不超过总股本5%
2016年03月01日 06:57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昨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将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推向全国。

  根据《办法》,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市场化已是国企改革的明确方向,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可调动员工积极性,把企业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有效结合,将在国企改革中发挥更大作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表示。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可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和活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

  《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激励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激励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同时,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并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的总体原则。

  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企业适用范围,提高了股权激励的总体额度,增强了对科技型初创企业的激励作用等。在突出对科技型企业引导功能的同时,着力规范过度激励及过程调整行为,明确股权激励的约束条件,严格把控股权奖励尺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如规定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不得采取股权奖励和岗位分红的激励方式。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企业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必须与股权出售相结合。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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