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基金互认税收优惠政策出炉

2015年12月19日 09:55    来源: 经济日报    

  经济日报北京12月18日讯(记者崔文苑)今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所得税等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3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同时明确了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的所得税问题。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