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通证券模糊解释被查原因为“两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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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下午,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先后发布公告解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原因,称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同时两家证券公司还表示:将继续配合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目前经营情况保持正常。
但该解释说明确被查原因是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开展,并未解释签订业务合同是何种类型合同。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多家券商近日已接到业务窗口指导,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业务向客户融出资金,供客户交易沪深交易所及新三板上市、挂牌公司股票。市场人士称,此举针对的主要是通过收益互换形成的融资杠杆。
收益互换是一种场外衍生工具,指客户提交一定保证金后,券商通过自营账户,代替投资者购买约定额度的股票,由此带来的浮盈、浮亏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需要支付约定额度所产生的利息,通过这种互换,投资者可获得杠杆资金。
但该收益互换并不属于两融业务范畴。不过,该项业务近期被监管层紧急叫停,11月26日,证券业协会发布公告,称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业务向客户融出资金,供客户进行交易。就在当天,中信证券、海通证券接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但当日公告中并无公布调查原因。
11月27日,券商被立案调查以后,证券板块跌幅高达9.42%,东吴证券、华泰证券、国元证券、东兴证券和中信证券等15只证券股封上跌停板。
11月29日两家证券公司一起解释调查原因,称立案调查的原因是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有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嫌疑。单就公告内容而言,并没有出现“收益互换”字样,尚不能推断与市场猜测的通过收益互换形成隐蔽的融资杠杆有关。
11月29日下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公告,解释近日有关“叫停融资类收益互换”的相关消息:收益互换等衍生品业务本身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可以满足机构投资者等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但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类互换业务实际演变为杠杆融资买卖股票的行为,并且存在一定的违法违规隐患和潜在系统性风险。
证券业协会还表示,为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收益互换业务回归本原,证券业协会要求证券公司对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进行清理及规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停止新增此类业务;二是存量业务可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延期;三是对于客户的融资需求,可以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在场内规范进行;四是其他满足客户风险管理等合理需求的场外衍生品业务仍可正常、规范开展。
(责任编辑: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