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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泰 民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增加 C 类 基 金份 额 并修 改 基金 合 同的 公 告
为 了更好 地 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合同 》 ” ) 的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国 泰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 以 下简称 “ 本 公司”) 经 与基金 托 管 人 宁波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托管人” ) 协商一致, 决定自2015 年11 月17 日起 对
旗下国 泰民益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LOF )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 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
代码,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 (现有份额) 或 C 类基金份额对
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已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
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 基金 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一)A 类基金份额(现有 份额) ,基金代码:160220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额对 通 过 直销柜 台 申 购的养 老 金 客户与 除 此 之外的 其 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投资 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 的 直销柜 台 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 额 的养 老 金 客户申 购 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300 万 0.15%
300 万≤M<500 万 0.06%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 申购费率 为1.5%。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15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等于 15 日少 于 30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有期大于等于30
日少于 1 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0.1%的赎回费, 并将 赎回费 的25%计入基金财
产; 对持有期大于等于1 年少于 2 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0.05%的赎回费, 并
将赎回费 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1.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
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3%,不按
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15 天 1.50%
15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 0.3%,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
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二)C 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 ,基金代码:160226 3
新增的 C 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份额, 不开通场内份额。 投资人可以场外申
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对 通 过 直销柜 台 申 购的养 老 金 客户与 除 此 之外的 其 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 的 直销柜 台 申 购本基 金 C 类基 金 份 额 的养 老 金 客户申 购费
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300 万 0.15%
300 万≤M<500 万 0.06%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0 万 1.5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30 日 0.50%
Y≥30 日 0.0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0.1% 年费率计提。
二、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机
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详见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本公司 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结果,对《国 泰 民 益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基 金 合同》 的 相 关 内
容进行了修订。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的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不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定 ,并 已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基金合
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 在《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53 、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56、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 在《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九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 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其中,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 份 额 将分别 计 算 并公布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5
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渠道
申购与赎回 A 类份额; 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C 类份额。 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参与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
( 三 ) 《基金 合 同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上 市 交 易” 修 改 为 “第六 部 分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章节的基金份额均指 A 类基金份额。
(四 ) 在 《基金合同》 “第八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 三、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修订后 :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
(五 ) 在 《 基金合同》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 “一、 召开事由”
中,修订内容如下:
1、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修订前: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订后: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2 、 “2、 以下 情 况 可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后修改 , 不 需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修订前: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订后 : 6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
(六 ) 在 《基金合同》 “第 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之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 :
1、增加内容如下:
“3 、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以下序号依次更改。
2、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修订后:
“9 、从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
(七 ) 在 《基金合同》 “第 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之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1、增加内容如下: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
2、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7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修订后: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八 ) 在《基 金 合 同》 “第十 七部分 基 金的收 益 与 分配” 之 “三、 基 金 收
益分配原则”中 ,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3 、 基金收 益 分 配后基 金 份 额净值 不 能 低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订后: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去该类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
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九 ) 在 《基金合同》 “第十 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之 “五、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中,修订内容如下 :
1、 “(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中,修订前: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 始办理 基 金 份额申 购 或 者赎回 前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
修订后 : 8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 始办理 基 金 份额申 购 或 者赎回 前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
2、 “( 八)临时报告”中, 修订前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
修订后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
3、 “( 八)临时报告”中, 修订前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修订后 :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十) 在 《 基金合同》 “第二十 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中相应进行修订 。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中, 对 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
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 加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人欲了9
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
4 、 投 资 人可 访 问 本 公司 网 站 (www.gtfund.com ) 或 拨 打全 国 免 长 途话 费 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 )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1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