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江丞华)证监局两次通知约谈找不到人,想调查情况只能发公告“喊话”;当股民指责时任上市公司——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 码:600234)总经理、第二大股东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丁磊“躲起来不见人”时,法制晚报记者从南宁市公安局独家证实了社会上的传言:丁磊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已被警方网上通缉。
大量书证显示,丁磊伪造印章后,以企业的名义借款1亿元,之后用这笔钱收购了广西维尼纶集团,从而将由张艺谋担任总导演的《印象·刘三姐》演出项目揽在怀中。
突然消失证监局两次约谈找不到人
今年10月20日,中国证监会[微博]山西监管局通过《中国证券报》发布公告:“黄国忠、丁磊、北京六 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你们涉嫌实施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证券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进行调查。现依法向 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调查通知书》,请见此公告后前来山西证监局接受询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丁磊实际控制的六合逢春,是上市公司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8.94%。
业内人士告诉法制晚报记者,一般来说,证监机构只有在联系不上上市公司股东时,才会通过媒体公告的形式送达调查书,但非常少见。
今年年初,丁磊辞去山水文化总经理职务后,就已经行踪飘忽。
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说法:“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为核查山水文化公布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先后发通知两次约时任总经理丁磊谈话。在接到谈话通知的情况下,丁磊未去,也未事先书面报告不能前往的原因,不配合检查工作。”
今年3月30日,山水文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其间有投资者质疑“原总经理和董事长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出席面对广大中小股东,是否太不负责任”,“不可躲起来不见人”。
山水文化答复:“公司会通过各种方式与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进行沟通”。
涉伪造企业印章罪总经理被通缉
丁磊去哪儿了?日前,记者从南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帮广大股民找到了答案——丁磊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正在被警方立案侦查、网上通缉。
“我们现在还没找到人。立案侦查之后一直想抓他,但他一直躲,还没抓到。”警方人士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
报案单位广西可高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晚报记者,2011年底,丁磊曾担任可高集团全资控股的阳朔一尺水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因丁磊未兑现承诺,2013年7月法定代表人身份被替换。
2012年7月31日至8月29日,丁磊代表一尺水公司、广西红树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磊)向王杰借款1亿元,并以一尺水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作为抵押。后丁磊未还款,王杰起诉并申请查封了一尺水公司房产和土地。
可高集团怀疑抵押文件上的公章系伪造,遂报案。
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多份材料上的公章系伪造,丁磊的行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
清华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建远说,丁磊虽为一尺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私刻公章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目的不是为了公司利益,因此不属于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行为,对一尺水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也认为,丁磊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他因伪造企业印章被警方立案侦查、网上通缉,更说明了这一点。
2014年10月,南宁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七大队决定对丁磊伪造企业印章案立案侦查。
刑侦支队一位负责人告诉《法制晚报》记者,“目前认定丁磊涉嫌犯罪证据充分,其中鉴定结论是关键证据。没有它,我们不能立案也不可能对他网上追逃。”
这位负责人表示,警方如果抓到了丁磊,会将其刑事拘留,之后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这个案子不会取保候审,因为案情重大。
张艺谋导演的《印象·刘三姐》涉及此案
多份证据显示,虽然丁磊是以一尺水公司的名义借款1亿元,但钱都汇入了丁磊个人账户或其他账户。丁磊用这笔借款去做了什么?
借款方为一尺水公司和红树林公司,出借方为王杰的借款合同中写明,借款方的借款目的是收购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广西维尼纶集团坐落于广西文化名城刘三姐故乡宜州市。据该集团官网介绍,2001年6月,该集团组建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广维文华公司打造出国内首个利用大自然做剧场、用真山真水做舞台展示民族风情的演出项目《印象·刘三姐》。项目由张艺谋担任总导演,2004年正式公演后好评如潮,之后云南丽江等地陆续出现由张艺谋执导的“印象系列”。
联系上市公司丁磊两次欲卖“刘三姐”
广西维尼纶集团注册资金7000万元。2012年5月9日,广西红树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维尼纶集团全体股东(出资人)发出《关于收购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函》。
红树林公司成功收购了维尼纶集团87.77%的股份。之后,广西红树林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当时,文化旅游产业正是资本市场炒得很热的概念点。购买维尼纶集团股权一年后,丁磊打算将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索芙特 。
根据索芙特公司2013年9月公布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索芙特公司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多亿元,用于购买运营《印象·刘三姐》的广维文华公司全部股权。
根据索芙特公司的测算,此次发行完成后,广维文华成为索芙特的全资子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公司可获得转让收益2.43亿元。
2014年11月15日,计划因广西印象刘三姐公司的财务问题搁浅。11天后,另一家上市公司太原 天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拟以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广维文华公司全部股权。
公告中提到,广维文华实际控制人丁磊有“迫切的流动资金需求”。但2014年2月23日,此事又因天龙集团自身的财务问题终止。
案发丁磊被诉索赔1亿
2014年3月18日,太原天龙集团更名为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7日,山水文化宣布,该公司第二大股东绵阳耀达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将所持的1810716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股本总数的8.94%)转让给六合逢春。
六合逢春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正是丁磊(注:今年4月16日变更为黄俊冬)。记者通过工商部门了解到,这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日,即与绵阳耀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一个月。
2014年5月14日,山水文化第一大股东黄国忠与第二大股东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丁磊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丁磊将借助自身资源及渠道,依托上市公司平台发展旅游文化业务。
2014年5月16日,山水文化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决定聘任丁磊为总经理。
但丁磊当上上市公司总经理后并未消停,直到出现本文开头所述一幕。
如今,一尺水公司已将丁磊起诉到南宁市中级法院,要求确认丁磊以一尺水公司名义签订的前述协议无效、抵押登记无效,并向丁磊索赔一亿多元。
北京大学[微博]法学院教授刘凯湘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 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纠纷案件的性质、效 力、责任承担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目前丁磊方正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以正视听”,“公司向公安机关进行过问询,截至目前尚未通过正常渠道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丁磊事项的书面文件”,“后续公司将继续核查并关注上述事项,如有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广西南宁办案警方的一位负责人明确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因为找不到丁磊,从去年12月初网上通缉此人至今;立案至今,没有任何单位向办案警方询问过。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网上通缉信息全国联网,如有正当理由,在全国任一公安机关均可查询。当时查,当时出结果,不需要办案警方再出具书面证明。
公司回应曾询问警方但未获法律文书
2015年3月18日,山水文化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该公司承认,2015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询问,有传言称丁磊被广西南宁警方立案侦查、网上追逃,上述传言是否属实。
山水文化公司在公告中称,其“就上述有关事项对六合逢春进行了问询,并根据六合逢春向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公司了解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
山水文化在公告中披露了向上交所[微博]回复的详细内容。
山水文化称,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27日丁磊提出辞职期间,公司未收到公安部门书面材料或通知。得悉传言后,公司与六合逢春相关人员就此事进行过问询和沟通,答复是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山水文化还称,2015年3月17日,六合逢春就上述事项回函该公司,称“目前丁磊方正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以正视听”,“目前对上市公司后续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如公司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事项,公司会第一时间告知上市公司。”
山水文化发布公告宣称:“近日,公司向公安机关进行过问询,截至目前尚未通过正常渠道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丁磊事项的书面文件。后续公司将继续核查并关注上述事项,如有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警方表态
没有任何单位问过此案
就山水文化公开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法制晚报》记者向南宁警方刑侦大队一位负责人了解情况。
该人明确告诉记者,“丁磊一案于2014年10月底立案侦查,(同年)12月初开始网上通缉(丁磊)。”
“从立案到现在,我们从来没有收到任何单位询问关于丁磊一案的情况。”他说。
这位公安干部还告诉记者,所有被网上追逃的人员信息,全国公安机关联网共享。
“如果你有正当的查询理由,可以携带证件在国内任何地区的公安部门查询这一信息。当时查,当时就能查出来,不需要等公安部门出具书面通知。”这位公安干部说。
法律观点高管被查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
北京工商大学金融教授葛红玲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说,“上市公司的高管被立案侦查后,必须对外及时公开披露此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及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等其他重大事件。
“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对外及时地公开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那么上市公司会受到相应处罚。”葛红玲说。
据《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股民索赔交易记录可做关键证据
在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兆全律师看来,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受损失的投资者,其蒙受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索赔。
在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或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下达之后,投资者凡是在上市公司信息被披露之后仍买入或持有股票的,保留这段时间的交易记录,就可作为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诉讼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