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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 注册制渐行渐近

2015年11月09日 07:24    来源: 证券日报     安 宁

  11月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将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重启新股发行。对此,笔者认为,新股发行制度在经过几次修改完善后,朝着股票注册制改革的方向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注册制正渐行渐近。

  我们看到,本次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推出了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突出审核重点、完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强化中介机构监管等举措,而这些措施不仅解决了新股发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更是为推进注册制改革铺路。

  首先,进一步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此次改革将“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这不是降低监管标准,而是通过信息披露强化约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

  注册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信息披露,强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将影响到投资者做何种选择,也关系到发行人能否上市,以及能从市场中融到多少资金。因此,强化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为了实现投融资双方信息对称,从而使市场机制作用有效发挥。

  其次,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约束,推动中介机构进一步尽职履责。本次改革建立了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出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从严监管审计机构执业行为。

  第三, 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此次发行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管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承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改革创新和促进监管转型的重要保障。事实上,从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我国对于证券投资者的保护立法工作一直在不断补充与完善中,但有相当一部分法律仍处于空白阶段或存在滞后、实用性不强等问题。特别是股票发行从实质性审核过渡到形式审核,更需要有配套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因此,在注册制下,中小投资者的权利保护要加强,不仅要优化投资回报机制,还需要司法制度改革特别是民事赔偿制度的改革。

  笔者认为,此次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无疑消除了注册制改革道路上的不平之处,拉近了与注册制的距离。同时也更加明确,注册制改革,不仅是我国资本市场二十多年改革发展的必然延伸,同时也是新时期我国资本市场转折性变化的新起点。

  但是,我们还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和历史上的任何改革一样,注册制改革也势必将面对诸多难题与考验。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有一些困难我们无法预判,但对于那些可以提前察觉的“绊脚石”与“拦路虎”,无论是监管层还是投资者,都理应做出充足的应对与准备。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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