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1月)

2015年11月04日 13:1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7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丰泰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01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

  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七、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九、基金的投资...............................................................................................................................38

  十、基金的业绩...............................................................................................................................46

  十一、基金的财产...........................................................................................................................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5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十七、风险揭示...............................................................................................................................58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8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7

  二十四、备查文件...........................................................................................................................87

  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运作方式

  3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起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

  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

  间并予以公告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7,350 49%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欧利盛 AI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首席执行官。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VUB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

  意志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市

  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储蓄、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Andrea Vismara 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

  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

  部、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

  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戴钢先生,国籍中国,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3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就职于广东民安

  证券研究发展部,担任研究员;2005 年 9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

  作,历任债券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等职;2011 年 12 月起担任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起兼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1 月起兼任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起兼任鹏

  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起兼任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兼任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戴钢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无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他基金情况:

  2011 年 12 月起担任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6 月起兼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起兼任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9 月起兼任鹏华丰实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起兼任鹏华丰信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

  经理,专户投资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鹏华中证 500 指数

  (LOF)基金、鹏华地产分级基金、鹏华沪深 300 指数(LOF)基金、鹏华创业板分级、鹏

  华互联网分级基金经理。

  1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阳先伟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鹏华丰收债券基金、鹏华

  双债保利债券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鹏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鹏华消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1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1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1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1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

  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

  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

  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

  1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空港支

  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上海市金融服

  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财务总监;上

  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冀光恒,男,1968 年出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银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住房信贷部市场开发处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副行长专职

  秘书、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办公室主任兼党办主任、长安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北京市

  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现任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副行长。

  邓从国,男,1962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河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副

  处长、基本建设处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参与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南昌分行的筹建工作并任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5 年 4 月 1 日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三十五只,分别为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博时产业债纯债债券、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基

  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行业股票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国联安货币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

  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国

  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龙债券、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

  合、华富恒财分级债券、汇添富和聚宝货币、汇添富货币、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嘉实机构

  快线货币基金、嘉实优质企业、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天治财

  富增长、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易方达裕丰回报、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

  合基金、长信金利趋势、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中海医药健康

  产业、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合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为 858.60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1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

  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和养老金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

  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

  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

  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

  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公

  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

  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1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室

  电话:(010)88082426-178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1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银行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1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联系人:汤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杨涓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8)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2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客服电话:400-889-6666

  联系人:孟明

  网址:www.jlbank.com.cn

  (9)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1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1)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券商销售机构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2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刘阳

  网址:www.cgws.com

  (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04、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2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2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联系电话:023-86769742

  联系人:谭忻

  网址: www.cfc108.com

  5、第三方销售机构

  (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何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2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蒋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2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唐宁

  联系人:王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黄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5)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黄敏儿

  联系电话:020-38788892-823

  客服电话:440-8202-819

  网址: https://fund.bundtrade.com

  (1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2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于婷婷

  联系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1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1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com

  (21)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2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吴群莉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负责人:闵齐双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联系电话:0755 33033936 0755 33033033

  传真:0755 33033086

  联系人:崔卫群

  经办律师:闵齐双 崔卫群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3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7 月 8 日证监许可[2013]901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间有效 认购份额

  207,844,132.75 份,利息结转份额 245,883.99 份,合计 208,090,016.74 份 ,募集户数为

  1,938 户。

  (二)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一年的期间

  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正式生效。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

  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易。

  3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的开放期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五个

  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

  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6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3 年 9 月 6 日至 2014 年 9 月 5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十个工

  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4 年 9 月 6 日至 2014 年 9 月 19 日的十个工作日;第二个封

  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 2014 年 9 月 20 日至 2015 年 9 月 19 日。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3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

  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交易申请的,其交易申请将被拒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3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

  余额为 3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

  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100 万≤ M <500 万 0.4% 0.1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 个封闭期 0.5%

  Y≥1 个封闭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总额的 100%归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1 个封闭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10,680 元

  3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用=10,6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10,68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持有期限为 1 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80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3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3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每年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力求取得超越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

  3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

  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同时辅之以信用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

  益率利差策略、息差策略、债券选择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

  每年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力求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曲线变化趋势

  和信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点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券市场的相对预期

  收益率,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对可转债,不同久期、信用特征的券种,及债券与现

  金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2、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久期策略,通过自上而下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实现对组合利率风

  险的有效控制。为控制风险,本基金采用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资产配置方式。目标久期

  的设定划分为两个层次:战略性配置和战术性配置。“目标久期”的战略性配置由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主要根据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预测分析决定组合的目标久期。“目标久期”

  的战术性配置由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范围内进行调

  整。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组合的久期,直至接近目标久期上限,以较多地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将缩短组合的久期,直至目标

  久期下限,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依据之一,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

  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式、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

  的情况下,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

  3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

  安全边际。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6、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商紧密合

  作,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

  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室经理收到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或管理小组)提

  出调整建议。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0.5%。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反映

  4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了居民闲置资金在银行存入一年定期存款所能获得的年收益率,扣除利率税后为实际可得收

  益率。该利率可反映本基金目标客户群体风险收益偏好且期限与本基金封闭期一致,可以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协商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

  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持有单只中小企业

  4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

  (14)本基金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

  期到期日的期限;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4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91,205,273.10 83.91

  其中:债券 191,205,273.10 83.9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307,677.27 2.77

  7 其他资产 30,355,161.61 13.32

  8 合计 227,868,111.9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4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88,340,003.80 134.5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865,269.30 2.05

  8 其他 - -

  9 合计 191,205,273.10 136.5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号

  (%)

  1 112080 12 万向债 337,530 34,482,064.80 24.63

  2 122814 11 东营债 292,000 30,154,840.00 21.54

  3 122889 10 冶色债 280,000 27,591,200.00 19.71

  4 122070 11 海航 01 233,160 23,782,320.00 16.99

  5 122805 PR 大同债 284,440 19,973,376.80 14.2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4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 14 武控 01(发行主体: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简称“武汉控股”或“公司”)存在如下情况:

  1、2014 年 4 月 23 日至 4 月 30 日湖北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后的现场检查并于

  6 月 10 日向公司下发了《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14]14 号)。该监管关注函主要涉

  及的问题有:规范运作方面有待完善、《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存在瑕疵、公司内部控制实

  施有待提高、控股股东承诺履行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没有明确承诺履行的时间。根据公

  司公告,公司收悉《监管关注函》后,已于 6 月 11 日将该函件告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并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向湖北证监局上报《武汉控股关于湖北证监局现

  场检查的整改方案》,针对《监管关注函》所涉及的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法。2014

  年 6 月 20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关于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履行期限的承诺函,控

  股股东承诺在 2019 年 6 月份之前实施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计划。针对在公司资产重组时控

  股股东作出的瑕疵土地房产价值保障承诺,公司正在积极与控股股东就相关补偿款的支付问

  题进行沟通。湖北证监局未就公司提交的《整改方案》提出异议或提出进一步整改要求。

  2、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于 2015

  年 2 月收到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鄂环法[2015]14 号),对排水公

  司下属沙湖污水处理厂有 3 个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擅自

  将主体工程投入运行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71 条规定,湖北

  省环境保护厅对沙湖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三期工程项目以及三金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项目各处 5 万元罚款,共计 20 万元。上述处罚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后续公司将依法就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公司已要求下属子公司

  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定,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对该债券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在跟踪评估该债券的过程中,认为上述整改

  方案及其处罚并不会对本债券的资质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不影响该债券的投资。该证券的

  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他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246.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6,967,395.2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35,519.7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4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355,161.6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

  1-3 2-4

  长率 1 标准差 2 准收益率 3 收益率标准差 4

  2013 年 9 月 24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 0.15% 0.95% 0.01% -2.95% 0.14%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14.71% 0.20% 3.47% 0.01% 11.24% 0.19%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10.04% 0.49% 1.49% 0.01% 8.55% 0.48%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23.70% 0.31% 5.91% 0.01% 17.79% 0.30%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4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 1:业绩基准=一年期定存款税后利率+0.5% 。

  注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生效。

  注 3: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4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

  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4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5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5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5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5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5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5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

  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5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当利率上升

  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

  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则债券投资就会承

  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

  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

  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值。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

  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5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此外,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

  成的股票、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

  的时间内卖出。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上述股票、权证无法在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从

  而增加净值波动的风险。

  2、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

  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赎

  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

  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1)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

  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流动性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

  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6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6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6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6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6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6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6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6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6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7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7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7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

  托管业务;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

  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业年

  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

  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

  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

  7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

  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因

  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针对投资面向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资产支持票据(ABN),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

  相应的投资策略、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具体的核算估值办法和投

  资监督指标,给各方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

  资。

  基金资产若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需签署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二)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

  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持有单只中小企业

  7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因规模缩水导致的被动超比例可不受限制);

  (14)本基金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闭

  期到期日的期限;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7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或托管部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与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要求选

  择存款银行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产若需投资于定期存款,管理人与托管人

  应当另行签署《关于托管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的补充协议》。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7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法》等相关

  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对本

  7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划拨等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78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

  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基金募集结束,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

  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

  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7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

  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

  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

  规则执行。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80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上海清算所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

  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

  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本基金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

  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保管 15 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81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

  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

  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托管人负责复

  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82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

  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并公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在

  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基金会计业务专用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和复核工作, 托管行需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开放式基

  金的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 3 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等日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8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

  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代为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8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准确、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鹏友会》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

  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8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

  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基金管理人建立“客户专家团”机制,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4 年年度度报告摘要 2015 年 3 月 26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12 渝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3 月 31 日

  北飞”债券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限公司关于参与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1 日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固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4 月 2 日

  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5 年 4 月 21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关于增加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5 日

  公司为鹏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5 日

  说明书摘要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8 日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建投期货有限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5 月 19 日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11 日

  与华鑫证券自助式交易系统投资费率优惠活动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6 月 30 日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6 日

  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第二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7 月 18 日

  86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浦发 《中国证券报》、《上海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0 日

  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向员工提供无息贷款投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8 月 15 日

  资旗下偏股型基金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中国证券报》、《上海

  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24 日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 年 8 月 25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 《中国证券报》、《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1 日

  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1 日

  理有限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张家港农村商 《中国证券报》、《上海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7 日

  构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 年 9 月 8 日

  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15 年 9 月 19 日

  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5 年 3 月 24 日至 2015 年 9 月 23 日止。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88


(责任编辑: 李乔宇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