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举牌方遭上证所通报批评
因举牌西藏旅游(600749,收盘价16.01元)而被市场关注的胡氏兄弟胡波、胡彪,近日遭到上证所通报批评。今日西藏旅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收到上证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公司股东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予以通报批评,原因在于两人在买卖公司股份及相关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一、截至2015年7月15日,胡波、胡彪通过上证所累计买入西藏旅游股票数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按规定停止增持行为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且违规增持的股份比例达4.59%,涉及股票数量巨大。
二、胡波、胡彪于7月17日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二人在提交权益变动书前6个月内累计增持公司股票585.81万股,未减持股份。然而该情况与事实不符。
据胡波、胡彪于7月28日披露的修订后的报告书显示,前6个月内其累计增持公司股票661.54万股,累计减持75.73万股。
三、7月28日,胡波、胡彪在前述修订后的报告书中披露,二人在7月15日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招商证券信用担保账户购入公司股票。据调查,该情况亦与事实不符。
根据两人于8月18日披露的再次修订后的报告书和公告显示,两人使用自有资金分别通过浙商证券普通账户和招商证券信用担保账户购入股份。
据此,上证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予以通报批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胡氏兄弟的举牌,西藏旅游控股股东国风集团曾于7月27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胡波、胡彪在所持股份达5%以后购买公司股票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国风集团要求胡波、胡彪抛售股份并将所得收益赔偿给西藏旅游,赔偿额不少于500万元。
此后,国风集团又将上市公司追加为第三被告,原因是公司未履行审查、督促义务,致使胡波、胡彪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符合法规要求,侵犯了国风集团的股东知情权。对于以上诉讼要求,法院暂未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