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两融逆周期调节机制为IPO注册制改革铺路
■本报见习记者 乔誌东
日前,中国证监会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券商两融业务的实际操作中,有多处亮点颇受市场瞩目,尤其是建立逆周期的调节机制以及适应市场需要,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
“券商两融逆周期调节的表现形式可能是,在市场行情好的时候,交易所和券商通过限制两融标的范围,调高保证金比例等方式收紧两融业务,而在行情不好的时候放松。”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针对建立逆周期的调节机制,一是《管理办法》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二是《管理办法》提出,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明确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方法。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三是对证券交易所通过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的机制予以明确,《管理办法》明确,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四是《管理办法》提出,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此前,已有部分券商对标的证券进行了动态调整。申万宏源、国盛证券、兴业证券、国泰君安、中信证券等券商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进行调整,国盛证券则直接将创业板调出融资融券标的。
一位资深市场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逆周期调节机制实际上是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出发,把权力下放到交易所和券商,让交易所和券商依据市场情况和个体情况,动态地对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多个指标进行调整,成为一种市场化的约束行为。这也是在为注册制铺路。
针对此前市场呼声很高的合约展期情况,《管理办法》取消了6个月的合约期限限定,允许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合约进行展期,且展期次数由证券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担保物情况以及客户信用状况自主确定。
“允许两融合理展期,放宽原有6个月期限,预计可以延长一次或者两次,延长融资融券周期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有利于投资者灵活控制,避免时间限制投资策略的情况发生。” 华泰证券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罗毅表示。
(责任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