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为市场提供双保障
酝酿已久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日前终于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一审。根据本次修订草案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
根据规定,修订草案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职责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或者泄露未公开信息。
“如果相关人员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并获取利益,其行为性质就如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将受到追究。”中投顾问金融行业研究员边晓瑜表示,上述“未公开信息”是指除内幕信息以外,还包括对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内幕交易一样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中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北京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就是要厘清内幕信息的界限,既保障证券从业人员的股票交易权利,又要防止证券从业人员进行内幕交易。
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责同内幕交易的背景,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作草案修订的说明时表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入,现行《证券法》的许多内容已难以完全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新形势,表现之一即是“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对投资者保护不力,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监管执法手段不足,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曾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研究出台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刑事制裁财、民事赔偿“三位一体”的证券违法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追究体系,同时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实现的财产保障制度。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