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梅不认可“改正措施”单一第一大股东去函监管部门
昨日(2月2日),有接近上海新梅(600732,SH)单一第一大股东上海兴盛实业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集团)的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兴盛集团已正式向有关监管部门发去书面函件,希望能就举牌方是否已完全完成改正行为以及完成改正行为的标准咨询意见。”
此前,证监会宁波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斌忠能够对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控制、管理和使用,对该账户组享有收益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是上海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认为,王斌忠未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一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因此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1月27日,上海新梅发布公告,兰州鸿翔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补充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斌忠已出具《关于王斌忠改正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措施报告》,其采取的改正措施包括“已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相关单位,协助并全力配合相关单位对前期披露的信息进行更正、补充并及时公告”、“已向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账户缴纳了相关罚款”、“不再担任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等。
上海新梅董秘何婧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的处罚决定是要求 ‘改正违法行为’,但目前披露的几项改正措施只是改正违法行为的一部分。这几项改正措施不仅没有纠正违法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害,反而会使一致行动人方在违法违规造成的事实基础上,实现恶意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
何婧表示,“另一方面,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这起事件涉及到对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解释和操作,外界也非常关注,希望能成为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规范操作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一致行动人在补充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表示,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且未来可能“适时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调整建议”。有观点认为,一致行动人是否已借此处罚,摆脱了所持股权在法律上可能存在的障碍,并可顺畅行使诸如提出更换董监高人选等,足以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的提案内容。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此次对股东的这一处罚,属于虚假陈述的处罚范畴。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罚款最高额是60万元,实际罚了50万元,也体现了立法上的局限性。事实上,包括这起案件和其他许多案子在内,很多场合虚假陈述的违法成本非常低,最多只罚60万元,但非法获益或非法所得则非常巨大。”
(责任编辑:马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