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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产品报价系统操作细则出炉

2014年09月11日 08:35    来源: 证券时报网     程丹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下称“报价系统”)运作规则出台。据了解,该报价系统定位于机构间市场,不直接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属的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发布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明确了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运作的规范体系,也提供了多种发行与转让的方式。

  按照《管理规则》,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对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

  开通不同类别权限的机构将在报价系统上享受不同的服务,比如开通投资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管理规则》规定,参与人于每年4月30日前,对是否持续符合注册条件和已开通业务权限类别的相应条件通过报价系统向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进行确认。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私募产品方面,在报价系统发行注册私募产品之前,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定向推介和询价。发行结束后,私募产品达到发行条件的,参与人应当在发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认发行成功并向认购该私募产品的参与人披露本次发行结果、发行数量、发行总金额等信息。同时,参与人可以在私募产品发行文件或认购协议中约定最低发行规模或发行失败的其他情形。

  不仅如此,参与人还可以采取定价发行、簿记建档发行、招标发行等多种发行方式。在转让方面,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转让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拍卖竞价、标购竞价、做市等方式。

  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的,发行人或管理人应当对该私募产品发行阶段的持有人数进行控制;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转让的,报价系统对该私募产品持有人数进行监督控制,不接受将导致私募产品持有人数超过法律法规限制的报价申报。

(责任编辑:李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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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产品报价系统操作细则出炉

2014-09-11 08:35 来源:证券时报网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下称“报价系统”)运作规则出台。据了解,该报价系统定位于机构间市场,不直接对个人投资者开放。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属的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发布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试行)》,明确了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运作的规范体系,也提供了多种发行与转让的方式。

  按照《管理规则》,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和展示类。参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通一类或多类业务权限,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对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

  开通不同类别权限的机构将在报价系统上享受不同的服务,比如开通投资类业务权限的机构,可以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已在报价系统注册的私募产品,并且可以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管理规则》规定,参与人于每年4月30日前,对是否持续符合注册条件和已开通业务权限类别的相应条件通过报价系统向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进行确认。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私募产品方面,在报价系统发行注册私募产品之前,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定向推介和询价。发行结束后,私募产品达到发行条件的,参与人应当在发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认发行成功并向认购该私募产品的参与人披露本次发行结果、发行数量、发行总金额等信息。同时,参与人可以在私募产品发行文件或认购协议中约定最低发行规模或发行失败的其他情形。

  不仅如此,参与人还可以采取定价发行、簿记建档发行、招标发行等多种发行方式。在转让方面,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转让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拍卖竞价、标购竞价、做市等方式。

  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的,发行人或管理人应当对该私募产品发行阶段的持有人数进行控制;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转让的,报价系统对该私募产品持有人数进行监督控制,不接受将导致私募产品持有人数超过法律法规限制的报价申报。

(责任编辑:李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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