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快修订资本市场大法 让新退市制度更合市场规律
7月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新退市制度),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退市制度中亮点颇多,但也有被市场质疑的条款,比如“连续三年亏损”等财务性指标仍旧被保留。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这受到了现行《证券法》的制约。因此,尽快修订《证券法》这部“大法”才能让新退市制度更加符合市场规律。
新退市制度设定了主动退市、强制退市,与现行的常规性退市,构成了一套完整的退市体系。但在现行的常规退市制度中,其指标设定的合理性也广受质疑。现行退市指标包括股本总额、股权分布、股票成交量、股票市值、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
证监会发言人在解释新退市制度时并没有回避这一问题。他称,尽管市场上存在着不同意见,但考虑到“连续三年亏损”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新退市制度依然保留了这一指标。
为了不与现行《证券法》相悖,新退市制度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对现有的退市指标作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归纳列举。其中,市场交易类包括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成交量、股票市值等指标,财务类包括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等指标。
有业界专家表示,如果一家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但企业净资产为正值且能正常运转,而某些连续盈利但公司运营停顿的公司却依然留在资本市场,这样的做法就是在向市场传递负能量。国内网络公司在海外上市时,几乎都是非盈利企业,但经过几年的运作之后,其创新能力尽显,盈利能力也绝非一般企业可比。国内不合理的制度安排造成了这些创新型企业不得不远投海外。
国内监管层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现状。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近日表示,创业板将研究设立一个单独的层次,专门服务于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企业。处于发育期的创新型科技企业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的门槛问题终于要得到解决了。
从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出发,退市制度中连续三年亏损这样的财务指标也是不合时宜的。受这些退市财务类指标的束缚,一些原本能够焕发生机的传统行业上市公司,不是被资本市场扶了一把,反倒是把它们推向了坠落的深渊。这肯定不是设立退市制度的初衷。
因此,要想让新退市制度更加符合市场规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要尽快修订《证券法》,为资本市场进一步改革发展预留出足够的空间,形成与资本市场发展、执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框架,如此才能满足资本市场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大动力。
(责任编辑: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