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普银或涉非法集资 有限合伙基金乱象丛生
北京东三环,京广中心。这座位于CBD核心区域高级写字楼内的电梯已经无法在35楼停留,连通往这一楼层的消防门也被紧锁。35楼正是深陷兑付危机的华融普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目前这里已被警方查封,该公司多位负责人被警方带走。
在马路对面不远处的呼家楼派出所玻璃门上贴着一张《华融普银公司非法集资案需要提交的材料》。不时有投资者前来登记。6月9日,一位派出所民警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这一案件由经侦部门负责,对于最终是否定性为非法集资尚不清楚。
“在这里登记的投资者很多,现在就有好几百了。”前述民警说。据此前报道,华融普银涉及大约2000名投资者。业内人士表示,华融普银是因为涉及资金巨大才被关注,而这仅是有限合伙基金兑付危机的冰山一角,层出不穷的兑付危机折射出有限合伙基金的诸多乱象。
据业内保守估计,目前发行过私募有限合伙项目的基金管理公司(GP)超过1万家,且各类管理公司鱼龙混杂。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在一些有限合伙基金中,存在着诸如项目夸大甚至“无中生有”,虚构抵押物价值,资金去向不清,利用飞单销售等种种乱象。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这些乱象暴露出当前在有限合伙领域中存在的监管缺失和诚信缺失,下一步,相关监管机构要压缩审批权,加强监管权,特别是事中、事后的监管,强化维权职责,提高失信成本。
高速项目迟迟未能兑付华融普银产品与出身遭质疑
尽管早已过了华融普银承诺的最后兑付期限,但华融普银基金-中国城市建设 山东高速 项目的投资者仍未拿到本息。相关文件显示,这一预计募集规模为5亿元的项目,将投向“由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山东岚临 高速公路 ”,并于2014年3月14日兑付本息,但截至6月16日,本息仍未兑付。更值得关注的是,该基金募集的资金最终可能并未投向前述高速公路项目。
“岚临高速项目”兑付危机亦让华融普银旗下其他项目的投资者亦参与到这场“讨债”行动中来。在由800多名投资者组成的QQ群里,投资者们从早到晚都在商讨应对之策,更有投资者定期“碰面”商讨相关事宜。
王涛(化名)就是其中之一。尽管他投资的“华融普银医疗产业基金——成都阜外国际医疗中心项目”在今年12月末才到期,但“山东岚临高速”项目兑付危机让他颇为担忧,并参与到行动中来。
实际上,除了已经发生兑付危机的“岚临高速项目”外,华融普银发行的其他几只有限合伙基金亦因存在“问题”而被质疑。
以王涛投资的这只计划总募资规模为9亿元的项目为例。在投资者向中国证券报记者提供的一份《华融普银基金成都阜外国际医疗中心项目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项目方简介”一栏有如下表述:“成都阜外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托北京阜外医院发展理念与管理模式,为发展建设成都阜外国际医疗中心项目,于2010年3月在成都市注册成立”,“北京阜外医院是中国最著名的心血管病治疗医院,成都阜外国际医疗中心项目是以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为依托,通过对资金、品牌、技术、管理等各种优势资源的整合,在成都投资建设……”
但2013年12月26日,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发表声明,称该院从未成立过“阜外医院·成都阜外国际医疗中心”项目,并且从未许可、委托包括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 基金公司或机构募集资金,该声明提醒投资者勿相信此类传言,避免上当受骗。
对此,华融普银则在其网站发布公告称: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在国内医疗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导致部分潜在投资者误解其为“成都阜外国际医疗休闲小镇”投资建设方。而在投资者们看来,华融普银在这份招募说明书中就是夸大了项目背景,使他们认为该项目与北京阜外医院有关。
此外,华融普银旗下的“新发地京西北 农产品 仓储物流中心”项目,该基金推介材料显示,其项目方为新发地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据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新发地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华融普银。显然,这相当于为自己的子公司融资。
与此相比,王涛和其他投资者们眼下更关心的问题是——到底是谁的华融普银?
在华融普银的官网上,至今仍挂着一份发布于2013年10月8日的《公告》。这份公告声称“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日前,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已被中房集团联合投资股份(中房联合集团)所属中房能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全资控股。”然而,5月27日,中房联合集团董事长赵安稳则对投资者表示,华融普银与中房联合集团并没有关系。这意味着华融普银或涉嫌虚造公司背景。在众多投资者看来,当初正是因为称背靠“中房联合集团”这棵大树,他们才愿意把钱投给华融普银,而中房联合集团前述负责人的表态则让项目兑付更显迷茫。
夸大背景成常态不乏“无中生有”
“华融普银是因为涉及资金巨大才被关注,实际上还有不少一两亿元规模的有限合伙基金也发生了兑付危机。”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层出不穷的有限合伙基金兑付危机折射出该领域乱象重重。“这其中,最普遍也是最严重的一个问题是,基金管理公司往往夸大项目背景。”
例如,日前被曝出兑付危机的一家有限合伙基金,亦被质疑夸大了项目背景。该基金此前对投资者表示,兑付资金来源之一即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企业债的方式斥资3亿元来保证兑付。但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方面近日则对媒体表示,其深圳分公司从来没有与这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过产品,提供3亿元兜底资金的方案更属无稽之谈。
更有甚者,一些有限合伙基金的项目就是“无中生有”。近日,一位投资者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他投资的某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保障房项目”有限合伙基金,按照合同,该有限合伙基金的募资投向是某地产公司用于某单位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且是在今年5月底兑付利息,但现在已经被延期到7月中旬。意识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后,这位投资者特意打电话到前述相关单位咨询情况,结果被告知该单位并没有让前述公司建设保障房这回事。
值得注意的是,虚构项目还意味着其资金亦被挪作他用。实际上,在有限合伙基金中,资金实际投向与合同不符的情况经常出现。例如,在2012年备受关注的某大型股份制 银行 员工私自代销有限合伙基金案中,该有限合伙基金的资金后被证实并未投向具体项目,而是填补了融资方其他业务的巨额亏空。
虚构抵押物价值销售“飞单”盛行
“很多时候,基金管理公司其实就是融资方的子公司或者关联方。”一位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公司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一些融资方往往会先注册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再通过有限合伙基金来募资,这就相当于“自融自担保”,放大了风险。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融资方便,往往夸大抵押物的价值。前述基金管理公司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很多时候,有限合伙基金的抵押物价值就是胡编的,为了编得像一点,还要精确到个位数。”
此外,一些有限合伙基金管理公司热衷于取一个“高大上”的名字,但这些公司往往“盛名之下,难副其实”,自身实力较弱。日前,一名投资者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自己投资的一款有限合伙产品早已过了兑付期,却迟迟不见本息兑付,无奈之下四处打听后竟被告知:“基金管理人只有一名财务,忙不过来。”后来他才知道,自己投资的这只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公司竟是一个只有五六个人的“草台班子”。
“现在一些不知名的GP发行的有限合伙基金其实并不好销售,所以往往会用较高的费用吸引第三方理财或者银行员工通过飞单的方式来卖。”前述业内人士透露,在投资有限合伙基金时,要警惕“飞单”销售。
如在华融普银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除了该基金管理公司直接销售以及通过第三方代销外,亦出现“飞单”现象。6月11日下午,5名上海的华融普银基金投资者来到第三方理财销售机构的办公地,试图讨一个说法。与其他通过第三方理财销售机构购买该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者不同,他们是通过该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员工购买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飞单”。事实上,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
“投资人平时都是和销售人员单线联系,而投资人一时无法查证推荐产品到底是不是该公司的,所以一些无良的销售人员就借机做飞单业务。”前述业内人士说,“同时,很多投资者本身对有限合伙基金不了解,购买时又太草率,也给了这些无良销售人员可乘之机。”
对有限合伙基金需严格监管
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看来,有限合伙基金的种种乱象充分暴露出在该领域存在的诚信缺失和监管缺失问题。
“有限合伙基金中GP诚信的缺失,违反了GP对LP的信托义务。”刘俊海认为,应该强化GP的信披义务,要求对LP公开其原始单据。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则在其官网刊登了一篇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工商局登记效能课题组的报告,认为应全面加强有限合伙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该报告认为:“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兼顾了普通合伙的人合因素和有限公司的资合因素。从人合因素的角度看,合伙人之间往往具有较强的信赖关系。两类合伙人所享有的信息极为不对称,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而是将财产交给普通合伙人去经营,这就必须建立在对普通合伙人高度信任的基础上。由此,普通合伙人不仅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更要具备较高的诚信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就是要努力增强普通合伙人的诚信意识,从而降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道德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除了GP的道德风险外,有限合伙基金还面临着监管缺失的问题。据了解,此前普通合伙人的设立只需要在发改委报备,并在工商局注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后续的基金设立、发行、管理、风险控制、问责等问题都没有直属的监管部门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今年年初,证监会明确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及行业自律工作,同时,基金业协会发布并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这被业内视为监管部门对有限合伙基金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个信号。
刘俊海认为,今后对有限合伙基金的监管中,要创新监管方式,压缩审批权,加大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强化监管部门的维权职责,从而提高失信成本。
(责任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