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4月3日发布关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由于国信证券允许多名客户在融资或融券期限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后展期,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国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责任编辑: 史博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