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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不该再留缺憾

2013年09月13日 08:06    来源: 深圳商报     李迩

  昨日媒体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网站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毋庸置疑,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在某些城市电子商务已占据了商品交易的半壁江山。工信部不久前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电子商务同比增长45.3%,累计交易额达到4.98万亿元。随着网络交易的规模越来越大,2010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显然已难以适应需求,市场迫切需要有一个正式的法规,以规范网络交易各方行为,彻底解决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笼,显然是要承担起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的重任。“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该说此次制定的《办法》,还是汲取了许多来自市场的成熟经验,首次把信用评价和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优秀企业探索出的成功经验,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

  这彰显了本次立法的进步,不再拘泥于传统思维和监管模式,敢于认可市场自发形成的秩序和管理方式,适当赋予第三方平台更多权力。不过,《办法》也留下了几大遗憾,一些困扰市场和消费者多年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首先,《办法》依然坚持所谓的网店“实名制”,没有给所有商事主体一个明确的身份。《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则应该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这就让人很纳闷,什么叫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以深圳为例,进行商事制度改革后,要注册一个商事主体已经是非常简单的事情,甚至在线就完成所有的手续,那这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为什么就不能让网络经营者在线登记注册呢?如果说,不是技术问题,是管理部门对注册登记条件设置过高,那为什么不可以降低门槛呢?市场都已经承认了这些商事主体的资格,那为什么监管部门就不接纳呢?既然可以制定单列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那为什么不可以针对网络交易主体制定单独的办法呢?为什么在电子商务发展十多年后所立的法,还要留条尾巴,还不给网络经营者正名呢?还要把政府的责任转嫁给第三方平台呢?

  其次,《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力度。已经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什么还要制定本办法?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网络交易的特殊性。遗憾的是《办法》把现有法律法规中已有的各方权利义务说了一通之后,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没有系统性规定,更没有可供操作的流程,“管理办法”看起来更像是一部“基本法”。这使得事情好像又回到了原点,缺乏可操作性的法规,让消费者的期望没有答案。

  最后,最大的一个遗憾是现行管理模式一直被诟病的管辖权问题,《办法》不仅没有突破,反而强化了属地管理原则。但凡经历过网络消费维权的人,最终几乎都会因为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放弃,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投诉维权要去商家所在地。本来,大家寄希望于本次修法,希望“买个100块钱的东西,却要花1000块钱车票去维权”之类的无奈不再发生,可现在似乎祈求运气更靠谱些。

  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和环境,立法是削足适履,还是与时俱进,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

(责任编辑:邢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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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不该再留缺憾

2013-09-13 08:06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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