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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致人死谁之过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17日 10:55
    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的杨晓读者来信说:我父亲1个月前到其同事周某家中做客,周某拿出好酒招待。我父亲感冒未愈,推辞不能喝酒。但后来他经不住周某劝说,盛情难却之下端起了酒杯。一番推杯换盏后,半斤白酒下肚的父亲醉倒在地,不省人事。可周某把我父亲扶到床上后,便忙自己的事情去了。当晚,我父亲因酒精中毒身亡。请问:劝酒致人身亡,劝酒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你父亲醉酒后,作为请客者、劝酒者的周某便因其请客、劝酒行为产生了附随义务,即对醉酒者照看的义务。周某只是将你父亲扶到床上休息,此后便不管不问,以致你父亲醉酒后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因此,周某的过错显而易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周某应当依其过错程度,对你父亲的死亡作出相应赔偿。(辛祥)

    厂规与劳动合同不符,

    以何为准?

    家住崇明县的孙玉敏读者来信说:我是一家工厂的工人。前不久,我因丈夫患病而请假8天,工厂以几个月前刚开始实施的新制度为依据,要按每天60元的标准扣除我480元工资。对此,我坚决不同意,并与厂方发生了争执。因为三年前我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请事假的,每天扣除15元。现在,工厂却说要以新制度为准。请问:厂规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到底以何为准?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显然,你所在的工厂以厂规的形式,将请事假的扣款标准由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天15元提高到60元,是违法和无效的。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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