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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万方资产收警示函 管理私募披露错误预估净值信息

2021年12月06日 16:4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6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珠海横琴万方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横琴万方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2号。 

  经查,横琴万方资产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管理“万方掘金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因内部操作流程存在缺陷,存在向投资者披露错误预估净值信息,给投资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横琴万方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珠海横琴万方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42号 

  珠海横琴万方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合伙企业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管理“万方掘金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因内部操作流程存在缺陷,存在向投资者披露错误预估净值信息,给投资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合伙企业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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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万方资产收警示函 管理私募披露错误预估净值信息

2021-12-06 16:4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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