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 基 金 份 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管理 人 :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 上海浦 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 交 易所
上市时间 :2016 年 1 月 11 日
公告日期 :2016 年 1 月 6 日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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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重要 声 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 概 览 ................................................................................................................... 4
三、基金 份 额的募集 与 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 人 户数、持 有 人结构及 前 十名持有 人 情况 ................................................... 6
五、基金 主 要当事人 简 介 ............................................................................................... 8
六、基金 合 同摘要 ......................................................................................................... 13
七、基金 财 务状况 ......................................................................................................... 14
八、基金 投 资组合 ......................................................................................................... 17
九、重大 事 件揭示 ......................................................................................................... 23
十、基金 管 理人承诺 ..................................................................................................... 24
十一、基 金 托管人承 诺 ................................................................................................. 25
十二、基 金 上市推荐 人 意见 ......................................................................................... 26
十三、备 查 文件目录 ..................................................................................................... 27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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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重 要 声 明 与 提 示
《嘉实机 构 快线货币 市 场基金H 类 基金份额 上 市交易公 告 书 》 ( 以下简 称 “ 本公 告 ” )
依据《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信息披 露 内容与格 式 准则第1 号〈 上市交易 公 告书的内 容 与格式〉 》 和《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证 券 投资基金 上 市规则》 的 规定编制, 嘉实机构 快 线货币市 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董 事 保证本公 告 所载资料 不 存在虚假 记 载、误导 性 陈述
或者重大 遗 漏,并对 其 内容的真 实 性、准确 性 和完整性 承 担个别及 连 带责任。
本基金托 管 人保证本 公 告中基金 财 务会计资 料 等内容的 真 实性、 准 确 性和完整 性,
承诺其中 不 存在虚假 记 载、误导 性 陈述或者 重 大遗漏。
中国证监 会 、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对 本 基金H 类 基 金份额 上 市 交易及有 关 事项的意 见 ,
均不表明 对 本基金的 任 何保证。
凡本公告 未 涉及的有 关 内容, 请投 资者详细 查 阅刊登在2015 年 12 月 23 日 《中
国证券报 》 、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上的《关于 嘉实机构 快 线货币市 场 基
金 增设场 内 份额并相 应 修订基金 合 同部分条 款 的公告》 。 本基金的 基 金合同 同 时 发 布
在本公司 网 站(www.jsfund.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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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基 金 概 览
1. 基金名称 : 嘉实机构 快 线货币市 场 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基金 简 称:嘉实 机 构快线货 币A ,基金 代 码:000917 )
B 类基金 份 额(基金 简 称:嘉实 机 构快线货 币B ,基金 代 码:000918 )
C 类基金 份 额(基金 简 称:嘉实 机 构快线货 币C ,基金 代 码:000919 )
H 类基金份 额(上交 所 申赎简称 : 嘉实快线 , 申购、赎 回 代码:511961 ,上
交所交易 简 称:嘉实 快 线,交易 代 码:511960 )
2. 基金份额 总 额与基金 份 额净值
截至 2016 年 1 月 4 日,本基金 份 额总额为 26,261,855,432.86 份,其中 A 类份额
21,085,211,983.60 份,B 类份额 585,144,473.04 份,C 类份 额 3,591,209,163.10 份,H
类份额 10,002,898.13 份。
截至2016 年1月4日, 本 基金A 类、B 类、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为1.00元,H 类基金
份额净值 为100.00元。
3. 本次上市 交 易的基金 份 额及总额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H 类份额10,002,898.13 份 。
(截止2016 年1 月4日)
4. 上市交易 的 证券交易 所 :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5. 上市交易 日 期:2016 年1 月11 日
6. 基金管理 人 :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7. 基金托管 人 : 上海浦 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8. 登记结算 机 构 :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 额 、B 类基金 份 额、C 类基 金 份额的登 记 业 务
由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办理; 本 基金H 类基金 份额的登 记 业务由中 国 证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办理。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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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 份 额的募集 与 上市交易
(一) 本 基金募 集 情况
1. 基金募集 申 请的核准 机 构和核准 文 号:中国 证 券监督管 理 委员会证 监 许可
【2014 】1115 号
2. 基金合同 生 效日:2015 年6 月25 日
3. 运作方式 : 契约性开放式
4. 基金合同 期 限:不定 期
5. 发售日期 :2015 年6 月23 日
6. 发售价格 :1.00 元人民币
7. 发售方式 : 场外认购
8. 发售机构 :
嘉实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9. 验资机构 名称: 普 华 永道中天 会 计师事务 所 (特殊普 通 合伙)
10.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 账 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30,338,805.42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本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之前产 生 的银行利 息 共计0 元人民 币。 本次 募 集所有资 金 已于2015 年6 月24日全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市
场基金托 管 专户。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254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1.0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本
次募集资 金 及其产生 的 利息结转 的 基金份额 共 计230,338,805.42 份, 已全部计入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基金账 户 。
9. 本基金募 集 备案情况 : 本基金于2015 年6 月24日验资完毕 ,2015 年6 月24 日向
中国证监 会 提交了验 资 报告, 办理 基金备案 手 续, 并 于2015 年6 月25日 获得书面 确 认 ,
本基金合 同 自该日起 正 式生效。
10. 基金合同 生 效日:2015 年6 月25日
11. 基金合同 生 效日的基 金 份额总额 :230,338,805.42 份。
(二) 本基金 H 类 基金份额 上 市交易的 主 要内容
1. 基金上市 交 易的核准 机 构和核准 文 号 :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2015 】426 号
2. 上市交易 日 期:2016 年1 月11 日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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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市交易 的 证券交易 所 :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
投 资 者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各 会 员 单 位 证 券 营 业 部 均 可 参 与 本 基金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二级市 场 交易。
4. 基金二级 市 场交易简 称 : 嘉实快 线
5. 基金二级 市 场交易代 码 :511960
6. 申购、赎 回 简称: 嘉 实 快线
7. 申购赎回 代 码:511961
投资者在 本 基金指定 的 一级交易 商 办理H 类基 金份额的 申 购和赎回 业 务。
目前,本 基 金H 类 基金 份额的一 级 交易商包 括 :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本公司将 依 据实际情 况 变更申购 赎 回代办券 商 并予以公 告 。
8.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 本 基 金H 类 基 金 份 额10,002,898.13 份 (截止2016 年1 月4
日)
9. 未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的 流 通 规 定 : 本 基 金 包 括 场 内 份 额 与 场 外 份 额 , 本 次 上 市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为 场 内 份 额 , 即H 类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H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所有的H 类 基 金 份 额 均 可 进 行 交 易 , 不 存 在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A 类、
B 类、C 类基 金份额不 上 市交易。
四 、 持 有 人 户 数 、 持 有 人 结 构 及 前 十 名 持 有 人 情 况
(一) 基金份额 持 有情况
截至公告 日 前两个工 作 日即2016 年1 月4 日,本基 金H 类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户数为1
户 ,平均 每 户持有的 基 金份额为10,002,898.13 份。
截至 公告 日 前两个工 作 日即2016 年1 月4 日 ,本基 金H 类基 金 份额投资 者 持有基金
份额10,002,898.13 份。 其中, 机构 投资者持 有 的H 类基 金 份额为10,002,898.13 份, 占
基金总份 额 的比例为100% ;个 人投 资者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为0 份,占基 金 总份额的 比 例
为0% 。
(二) 基金份额 前 十名持有 人 情况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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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公告 日 前两个工 作 日即2016 年1 月4 日 ,本基 金H 类基 金 份额 前十 名 场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 称 持有份额 ( 份) 占基金总 份 额比例(% )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2,898.13 100
合计 10,002,898.13 100
注:以上 信息 依据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公司提供 的持 有人信息 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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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基 金 主 要 当 事 人 简 介
( 一) 基金管理 人
1 、公司概况
名称:嘉 实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 : 邓红国
总经理: 赵 学军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 币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二 期46层06-08 单元
设立批准 文 号:中国 证 监会证监 基 字[1999]5 号
成立日期 :1999年3 月25 日
2 、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 中诚信托 有 限责任公 司40% , 立信投 资有限责 任 公司30%,
德意志资 产 管理(亚 洲 )有限公 司30% 。
3 、内部组织 结构及职 能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 司 建立内部 控 制系统和 维 持其有效 性 承担最终 责 任。董事
会下设审 计 与合规委 员 会, 负责 检 查公司内 部 管理制度 的 合法合规 性 及内控制 度 的 执
行情况, 充 分发挥独 立 董事监督 职 能,保护 投 资者利益 和 公司合法 权 益。
(2 )债券投 资决策委 员 会为公司 投 资管理的 最 高决策机 构 ,由首席 投 资官(固
定收益) 、 总监及资 深 基金经理 组 成, 负责 指 导基金资 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 策
略和投资 组 合的原则 。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 为 公司风险 管 理的最高 决 策机构, 由 公司总经 理 、督察长
以及相关 部 门负责人 组 成, 负责 全 面评估公 司 经营管理 过 程中的各 项 风险, 并 提 出防
范化解措 施 。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 司 各项制度 、 业务的合 法 合规性及 公 司内部控 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 行 监察、稽 核 ,定期和 不 定期向董 事 会报告公 司 内部控制 执 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 司 管理层重 视 和支持监 察 稽核工作 , 并保证监 察 稽核部的
独立性和 权 威性, 配 备 了充足合 格 的监察稽 核 人员, 明 确 监察稽核 部 门及其各 岗 位 的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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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和工 作 流程、 组织 纪律。 监察 稽核部具 体 负责公司 各 项制度、 业 务的合法 合 规性
及公司内 部 控制制度 的 执行情况 的 监察稽核 工 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 负 责人为所 在 部门的风 险 控制第一 责 任人,对 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风 险负有管 控 及时报告 的 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 努 力树立内 控 优先和风 险 管理理念 , 培养全体 员 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 , 营造一个 浓 厚的内控 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员 工 及时了解 国 家法律法 规 和 公
司规章制 度 , 使风险意 识贯穿到 公 司各个部 门 、 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 节 。 员工在其 岗位
职责范围 内 承担相应 的 内控责任 , 并负有对 岗 位工作中 发 现的风险 隐 患或风险 问 题 及
时报告、 反 馈的义务 。
4 、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我公司 共 有 610 名员工,其中 博 士学位 24 人、硕士学
位 340 人、学士学位 230 人、其他 16 人。
5 、信息披露 负责人: 胡 勇钦
咨询电话 : 010-65215588
6 、基金管理 业务情况
截止2015 年9 月30日, 基 金管理人 共 管理2 只封闭 式证券投 资 基金、76 只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 具体包 括 嘉实 丰和 价 值封闭 、 嘉 实元和、 嘉 实成长收 益 混合、 嘉 实 增 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 嘉实债券、 嘉实服务 增 值行业 混合 、 嘉实优质 企业股票 、 嘉 实
货币、嘉 实 沪深300ETF 联接(LOF ) 、嘉实超 短 债 债券 、 嘉 实主题 混合 、嘉实策 略 混
合、 嘉 实海 外中国股 票 (QDII) 、 嘉实研究 精 选股票 、 嘉 实多元债 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股票、 嘉 实回报混 合 、嘉实基 本 面50 指数(LOF)、嘉实 稳固收益 债 券、嘉实 价 值
优势股票 、 嘉实H 股指数 (QDII )、嘉实主题 新 动力股票 、 嘉实多利 分 级债券、 嘉 实
领先成长 股 票、嘉实 深 证基本面120ETF 、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债券、 嘉 实周期优 选 股票、 嘉实安 心货币、 嘉实 中创400ETF、
嘉实中创400ETF 联接、 嘉实沪深300ETF 、 嘉实优化 红利股票、 嘉 实全球房 地 产 (QDII)、
嘉 实理财 宝7 天债券、 嘉 实增强收 益 定期债券 、 嘉实纯债 债 券、嘉实 中 证中期企 业 债
指数(LOF)、嘉实中 证500ETF 、嘉实增强信用 定 期债券、 嘉 实中证500ETF 联接、嘉
实中证中 期 国债ETF、 嘉实中证金 边 中期国债ETF联接、 嘉实 丰益纯债 定 期债券、 嘉 实
研究阿尔 法 股票、 嘉实 如意宝定 期 债券、 嘉实 美国成长 股 票 (QDII ) 、 嘉实丰益 策略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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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债券、 嘉实丰益 信 用定期债 券 、 嘉实新兴 市场双币 分 级债券、 嘉 实绝对收 益 策略
定期混合、 嘉实宝A/B、 嘉实活期 宝 货币、 嘉实1 个月理财 债 券、 嘉实活 钱包货币、 嘉
实泰和混 合 、 嘉实薪 金 宝货币、 嘉 实对冲套 利 定 期开放 混 合、 嘉实 中 证医药卫 生ETF、
嘉实中证 主 要消费ETF、嘉实中证 金 融地产ETF、嘉实3 个月理 财债券 、 嘉 实医疗保 健
股票、嘉 实 新兴产业 股 票、嘉实 新 收益混合 、 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 增 强、嘉实 逆 向
策略股票 、 嘉实企业 变 革股票、 嘉 实新消费 股 票、 嘉实 全 球互联网 股 票、 嘉实 先 进 制
造股票、 嘉 实事件驱 动 股票、 嘉 实 机构快线 货 币、 嘉实 新 机遇混合 、 嘉实低价 策 略 股
票、嘉实 中 证金融地 产ETF联接。 其 中嘉实增 长 混合、嘉 实 稳健 混合 和 嘉实债券 属 于
嘉实理财 通 系列基金 。 同时, 基 金 管理人 还 管 理多个全 国 社保基金 、 企业年金 、 特 定
客户资产 投 资组合。
7 、本基金基 金经理简 介
万晓西,13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黑 龙 江 省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市场开发 处 及深圳发 展 银行国际 业 务部、 资 金 交易中心 , 南方基金 固 定收益部 总 监 助
理、 首席 宏 观研究员 , 第一创业 证 券资产管 理 总部固定 收 益总监、 执 行总经理 , 民 生
证券资产 管 理事业部 总 裁助理兼 投 资研究部 总 经理。 2007 年 6 月 6 日至 2009 年 10 月
20 日任南方现金增利 货 币基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加入嘉 实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
现金管理 部 总监,经 济 学硕士, 中 国国籍, 2013 年 7 月 5 日至 2014 年 7 月 16 日任
嘉实信用 债 券和嘉实 增 强收益定 期 开放债券 基 金经理,2013 年 9 月 4 日至 2014 年 9
月 19 日任任嘉实丰益 策 略定期债 券 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11 日至今任嘉实保证 金
理财场内 实 时申赎货 币 市场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3 年 12 月 18 日至今任 嘉实活期 宝 货 币
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 17 日至今任 嘉实活钱 包 货币基金 经 理。2014 年 6 月 27 日至
今任嘉实 3 个月理财 债 券基金经 理 。2015 年 6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 机 构快线货 币 市
场基金基 金 经理 。
张文玥, 曾 任中国邮 政 储蓄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金融市场 部 货币市场 交 易员及债券
投资经理 。2014 年4 月加入嘉实 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现金 管 理部。硕 士 ,具有基 金 从
业资格。2014年8 月13日至今任嘉 实 理财宝7 天债 券基金经 理 ,嘉实1 个月 理财债券 基
金经理、 嘉 实3 个月理 财债券基 金 经理,2015年7 月14日至今任嘉实 机 构快线货 币 基
金经理。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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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托管 人
1 、公司概况
名称:上 海 浦东发展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及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成立时间 : 1992 年10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186.5347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 人 : 吉晓辉
基金托管 业 务批准文 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字 【2003 】105 号
联系人: 朱 萍
联系电话 : (021 )61618888
2 、基金托管 部门及主 要 人员情况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经 过 二十年来 的 稳健经营 和 业务开拓 , 各项业务 发 展一直保 持
较快增长 , 各项经营 指 标在股份 制 商业银行 中 处于较好 水 平。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总 行 于 2003 年设 立基金托 管 部,2005 年 更名为资 产 托管部,
2013 年再次更名为资 产 托管与养 老 金业务部 , 下设证券 托 管处、 客户 资产托管 处 、 养
老金业务 处 、内控管 理 处、运营 管 理处五个 职 能部门。
目前, 上海 浦东发展 银 行已拥有 客 户资金托 管 、 资金信托 保管、 证券 投资基金 托
管、 全球资 产托管、 保 险资金托 管 、 基金专户 理 财托管、 证券公司 客 户资产托 管 、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私 募 股 权 托 管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托 管 、
企业年金 托 管等多项 托 管产品, 形 成完备的 产 品体系, 可 满足多领 域 客户、 境内 外市
场的资产 托 管需求。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 况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10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 格 , 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共 托管国泰 金 龙行业精 选 基金、 国泰 金龙债券 基 金、 天 治财 富增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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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基 金 、 嘉 实 优 质 基 金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基 金 、 汇 添 富 货 币 基 金 、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基 金 、
国联安货 币 基金、 银华 永泰积极 债 券型基金、 国联安中 债 信用债指 数 增强型基 金 、 长
信利众分 级 债券证券 投 资基金、 华 富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中 海 安鑫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博时 安 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易 方 达裕丰回 报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鹏 华丰泰定 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汇添 富 双利增强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中信 建 投稳信定 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华富 恒 财分级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汇添富 和 聚宝货币 市 场基金、 工 银瑞信目 标 收益一年 定 期开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中海医药 健康产业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北 信瑞丰宜 投 宝货币基 金 、 鑫
元合丰分 级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托管基金 资 产净值总 规 模为 368.08 亿元。
(三)基 金 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 海 市浦东新 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 人 :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 系 人: 洪磊
经办注册 会 计师:许 康 玮、洪磊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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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见 附件:基 金 合同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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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财 务 状 况
本基金募 集 期间发生 的 信息披露 费 、 会计 师费 、 律师 费及 其他费用 由 基金管理 人
承担, 不 从 基金财产 列 支, 其他 各 基金销售 机 构根据本 基 金招募说 明 书设定的 费 率 或
佣金比例 收 取认购费 。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 交 易公告书 公 告前无重 要 财务事项 发 生。
本报告期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 月 4 日止。
截至公告 前 两个工作 日 即 2016 年 1 月 4 日,本 基金的 资 产 负债表( 未 经审计)
如下:
资产 2016 年 1 月 4 日
银行存款
18,135,794,685.66
结算备付 金
-
存出保证 金
-
交易性金 融 资产
3,923,335,268.67
其中:股 票 投资
-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3,923,335,268.67
资产支持 证 券投资
-
贵金属投 资
-
衍生金融 资 产
-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3,116,944,974.91
应收证券 清 算款
1,000,120,221.10
应收利息
72,024,718.75
应收股利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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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申购 款
16,805,710.00
递延所得 税 资产
-
其他资产
80,000.00
资产总计
26,265,105,579.0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6 年 1 月 4 日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 融 负债
-
衍生金融 负 债
-
卖出回购 金 融资产
款
-
应付证券 清 算款
-
应付赎回 款
-
应付管理 人 报酬
1,886,650.35
应付托管 费
919,279.92
应付销售 服 务费
117,392.51
应付交易 费 用
63,058.49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 税 负债
-
其他负债
263,764.96
负债合计
3,250,146.23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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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2016 年 1 月 4 日
实收基金
26,261,855,432.86
未分配利 润
-
所有者权 益 合计
26,261,855,432.86
负债和所 有 者权益
总计
26,265,105,5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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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截至公告 日 前两个工 作 日即 2016 年 1 月 4 日 ,本基金 的 投资组合 如 下 :
(一)报 告期 末 基 金 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 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 投 资 3,923,335,268.67 14.94
其中:债 券 3,923,335,268.67 14.94
资产支持 证 券 - -
2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3,116,944,974.91
11.87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 和 结算备付 金 合计 18,135,794,685.66 69.05
4 其他资产 1,089,030,649.85 4.15
合计 26,265,105,579.09 100.00
(二)报 告期 债 券 回 购融 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 (%)
1 报告期内 债 券回购融 资 余额 6.86
其中:买 断 式回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 (%)
2 报告期末 债 券回购融 资 余额 - -
其中:买 断 式回购融 资 - -
注:(1 )报 告期内债 券 回购融资 余 额为报告 期 内每日的 融 资余额的 合 计数,报 告 期
内债券回 购 融资余额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为 报告期内 每 日融资余 额 占基金资 产 净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18
值比例的 简 单平均值 。 (2 )报告期 内本基金 每 日债券正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均未超 过 资
产净值的 20%。
(三)基 金投 资 组 合 平均 剩 余 期 限
1.1.1 投 资 组 合 平均 剩 余 期 限基 本 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 投 资组合平 均 剩余期限 25
报告期内 投 资组合平 均 剩余期限 最 高值 76
报告期内 投 资组合平 均 剩余期限 最 低值 25
注:报告 期 内每个交 易 日投资组 合 平均剩余 期 限均未超过 120 天。
1.1.2 报 告 期 末 投资 组 合 平 均剩 余 期 限 分布 比 例
序
号
平均剩余 期 限
各期限资 产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 (% )
各期限负 债 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 (% )
1 30 天以内 77.39
-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2.67 -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债
0.38 -
3 60 天( 含)-90 天 7.15 -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10.56 -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债
-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19
5 180 天( 含)-397 天(含) 1.91 -
其中:剩 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 率债
- -
合计 99.67 -
(四)报 告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 类 的债 券 投 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31,745,530.99
3.93
其中:政 策 性金融债
1,031,745,530.99
3.9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 资券
2,333,516,318.04
8.89
6 中期票据
60,328,398.17
0.23
7 同业存单
497,745,021.47
1.90
8 其他 - -
合计
3,923,335,268.67
14.94
9
剩余存续 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99,926,682.62
0.38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20
注: 上表中, 附息债券 的 成本包括 债 券面值和 折 溢价,贴 现 式债券的 成 本包括债 券 投
资成本和 内 在应收利 息 。
(五) 报 告期 末 按 摊 余成 本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十 名 债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150202 15 国开02
2,300,000
230,193,060.27
0.88
2 011537008
15 中建材
SCP008
2,200,000
220,195,503.81
0.84
3 150416 15 农发16
2,000,000
200,418,977.15
0.76
4 150211 15 国开11
2,000,000
200,362,096.72
0.76
5 011599500
15 中油股
SCP004
1,700,000
169,992,279.64
0.65
6 150206 15 国开06
1,600,000
160,613,425.07
0.61
7 011599215
15 新兴际华
SCP001
1,300,000
130,617,346.67
0.50
8 011586008
15 光明
SCP008
1,200,000
120,128,602.70
0.46
9 041554026
15 国电集
CP002
1,100,000
110,581,865.83
0.42
10 011519006
15 国电
SCP006
1,100,000
110,110,692.23
0.42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21
(六)“ 影子 定 价 ” 与“ 摊余成本法 ” 确 定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 偏 离度的绝 对 值在 0.25( 含)-0.5% 间
的次数
0
报告期内 偏 离度的最 高 值 0.0784%
报告期内 偏 离度的最 低 值 0.0074%
报告期内 每 个工作日 偏 离度的绝 对 值的简单 平
均值
0.0328%
(七) 报 告期 末 按 摊 余成 本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
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 本基金未 持 有资产支 持 证券。
(八)投 资组 合 报 告 附注
1.1.3 1 、 基金 计 价方 法 说 明
本基金采 用 固定份额 净 值, 其中 A 、B 、C 类基金份额账 面 净值始终 保 持为 1.00
人民币元 ,H 类基金份 额账面净 值 始终保持为 100.00 人民 币元 。
本基金估 值 采用摊余 成 本法, 即 估 值对象以 买 入成本列 示 , 按票面 利 率或商定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收 益 或 损 失 。
1.1.4 2 、 若 本报 告期 内 货 币市场 基 金 持有剩 余 期 限小于 397 天但剩 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应 声 明 本报告 期 内 是否存 在 该 类浮动 利 率 债券的 摊 余 成本超 过 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的 情况
报告期内 , 本基金持 有 剩余期限 小 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其 摊 余成本总 计 在每个交 易 日均未超 过 当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 。
1.1.5 3 、 声明 本 基金 投 资 的前十 名 证 券的发 行 主 体本期 是 否 出现被 监 管 部门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前一 年 内 受到公 开 谴 责、处 罚 的 情形
报告期内 本 基金投资 的 前十名证 券 的发行主 体 未被监管 部 门立案调 查 , 在本报告
编制日前 一 年内本基 金 投资的前 十 名证券的 发 行主体未 受 到公开谴 责 、处罚。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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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4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
2 应收证券 清 算款 1,000,120,221.10
3 应收利息 72,024,718.75
4 应收申购 款 16,805,710.00
5 其他应收 款 80,000.00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合计 1,089,030,649.85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23
九 、 重 大 事 件 揭 示
嘉实机构 快 线货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合 同已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 正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券 报 》 、 《 证券 时报》 和公
司网站刊登《 嘉实机 构 快线货币 市 场基金 基 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
经中国 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14 日《关 于 准予嘉实 机 构快线货 币 市场基金
变更注册 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 【2015】(2926 号) ) , 嘉 实机构快 线 货币市 场
基金就增 加 场内份额 进 行变更注 册 。 本基金 管 理人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证券报 》 、 《证券 时 报》 和公 司 网站 刊登 了 《 关于嘉实 机
构快线货 币 市场基金 增 设场内份 额 并相应修 订 基金合同 部 分条款的 公 告》 , 本基 金
管理人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对嘉实机构快 线 货币市场 基 金增设场 内 份额(即 H
类基金份 额 ),并对 《 基金合同 》 进行相应 修 改。修改 后 的《基金 合 同》自 2015
年 12 月 23 日起生效 ,自 2015 年 12 月 28 日起接受 投 资者对 H 类 基金份额 的
申购和赎 回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 自增设至 上 市交易期 间 未发生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有较大 影 响的重大 事 件。
本基金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成立以 来的相关 公 告参见本 公 司网站
(www.jsfund.cn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24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基金管 理 人就本基 金 上市交易 之 后履行管 理 人职责做 出 如下承诺 :
( 一 )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管理 和 运用基金 资 产。
(二)真 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 地 披露定期 报 告等有关 信 息披露文 件 ,披露
所有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有重大影 响 的信息, 并 接受中国 证 监会、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的监督 管 理。
(三) 在 知 悉可能对 基 金价格产 生 误导性影 响 或引起较 大 波动的任 何 公共传播
媒介中出 现 的或者在 市 场上流传 的 消息后, 将 及时予以 公 开澄清。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25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诺
基金托管 人 就基金上 市 交易后履 行 托管人职 责 做出承诺 :
(一) 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及其他 证券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规定,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托 管 部,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 的 专职人员 负 责基金财 产 托
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 券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对基 金的投 资
范围、 基金 资产的投 资 组合比例 、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 基金管理 人 报酬的计 提 和
支付、基 金 托管人报 酬 的计提和 支 付等行为 进 行监督和 核 查。
(三)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的 行为违反 《基 金法》 及其他 证券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将及 时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 期 纠正, 督促 基金管理 人 改
正。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将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 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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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上 市 推 荐 人 意 见
本基金无 上 市推荐人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27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下列文件 存 放在本基 金 管理人和 托 管人的办 公 场所, 投 资 者可在办 公 时间免费
查阅;也 可 按工本费 购 买本基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一)中 国 证监会核 准 嘉实机构 快 线货币市 场 基金 募集 的 文件 ;
(二)《 嘉 实机构快 线 货币市场 基 金 基金合 同 》;
(三)《 嘉 实机构快 线 货币市场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四)《 嘉 实机构快 线 货币市场 基 金 托管协 议 》;
(五)法 律 意见书;
(六)基 金 管理人业 务 资格批件 、 营业执照 ;
(七)基 金 托管人业 务 资格批件 、 营业执照 ;
(八)中 国 证监会要 求 的其他文 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6 日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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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权 利 与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 剩余基金 财 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 或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 出席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 披露的基 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 合 法权益的 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 《 基金合同 》 、《业务 规 则》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 品,了解 自 身风险承 受 能力,自 行 承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 ,及时行 使 权利和履 行 义务;
(4 )交纳基 金认购、 申 购款项及 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所规定的 费 用;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29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 额范围内 , 承担基金 亏 损或者《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 金及其他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合 法 权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 程中因任 何 原因获得 的 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义务 。
B. 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根据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独 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 管 理费以及 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的或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 律 规定监督 基 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 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 证 监会和其 他 监管部门 , 并
采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 利 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 时,提名 新 的基金托 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 售机构 及 其 他基金服 务 机构 ,对 基 金销售机 构 及其他
基金服务 机 构 的相关 行 为进行监 督 和处理;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30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 合条件的 机 构担任基 金 登记机构 办 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规定决 定 基金收益 的 分配方案 ;
(11)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 内 ,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 的前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券 ;
(14 ) 以基金管理人 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 行使诉讼 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律 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 证券经 纪 商或其他 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 部 机构 ,并 确 定相关费 率 ;
(16 ) 在不违反法律 法 规和监管 规 定且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 质 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 为支付本 基 金应付的 赎 回、 交 易清 算等款项 , 基金管理 人 有权代表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资 产 作为担保 物 进行融资 ;
(17 ) 在符合有关法 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业 务规则》 , 包括但不
限于有关 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户 、 定 期定额投 资 、 收益分配 等
方面的业 务 规则 , 在法 律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 决定和调 整 基金的除 调 高
管理费率 、 托管费率 、 销售服务 费 率之外的 基 金相关费 率 结构和收 费 方式 ;
(18 )法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和《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权 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 托 经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 他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 赎回和登 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31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 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 业资格的 人 员进行基 金 投资分析 、 决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 事管理等 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 基金管理 人 的财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分别 管 理,
分别记账 , 进行证券 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托第 三 人运作基 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文件 的 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 并公告 各 类 基金份额 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 或 每百份基 金 净收益和 七 日年化收 益 率 ;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 并编制基 金 财务会计 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 履 行信 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 不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披露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 与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付赎 回 款项;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32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16 ) 按规 定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 业 务活动的 会 计账册 、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 金 投资者提 供 的各项文 件 或资料在 规 定时间发 出 , 并且保
证投资者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时间 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与 基 金有关的 公 开
资料,并 在 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件 下 得到有关 资 料的复印 件 ;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 当 承担赔偿 责 任,其赔 偿 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
(21 ) 监督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己的 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
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偿 ;
(22 )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 托 第三方处 理 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 为 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 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 基金管理人在 募 集期间未 能 达到基金 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 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
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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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和《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义 务 。
C.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依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2 )依《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 金 托管费以 及 法律法规 规 定或监管 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 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 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法律法规 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 造 成重大损 失 的情形,
应呈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 利 益;
(4 )根据相 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 开 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 办 理证券交 易 资金清
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 时,提名 新 的基金管 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勤 勉 尽责的原 则 持有并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要 求 的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 的专职人 员 ,负责基 金 财产托管 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 控制、监 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 人 事管理等 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 基金财产 与 基金托管 人 自有财产 以 及不同的 基 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34
财产相互 独 立; 对所 托 管的不同 的 基金分别 设 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 之 间在账户 设 置、资金 划 拨、账册 记 录等方面 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 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 人 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 第 三人托管 基 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 代表基金 签 订的与基 金 有关的重 大 合同及有 关 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 户 、证券 账 户 及投资 所 需的其他 账 户, 按
照《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披露前 予 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 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 的 各类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每 万份或
每百份基 金 净收益和 七 日年化收 益 率 ;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 务活动有 关 的信息披 露 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会 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 告出具意 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人 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作是 否 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规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 金 托管人是 否 采取了适 当 的
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 业 务活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 账册并与 基 金管理人 核 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 有 关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支付基 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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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监 督基金管 理 人的投资 运 作;
(17 ) 参加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 , 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 构,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产损 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己的 义 务,
基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 造 成基金财 产 损失时 , 应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向
基金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决 议 ;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和《基 金 合同》约 定 的其他义 务 。
(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出席会 议 并表决。 除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持有的 每 一份 A 类基 金份额、 每 一份 B 类基 金份额、 每 一份 C 类基 金份额拥 有 平
等的权利 , 持有的每 一 份 H 类基金 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 每100 份B 类/ 每100 份 C
类基金份 额 享有平等 的 权利。 就 H 类份额进 一 步澄清 : 本 基金合同 第 九部分 、 第 十
部分及基 金 合同其他 条 款中涉及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议召 集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权利、 提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议案的 权 利、 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会 议 的
权利及在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上 的 表决权等 与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相 关的权利 ,H
类份额持 有 人持有的 每 一H 类份额 与每100 份A 类/ 每100 份B 类/ 每100 份C 类基
金份额具 有 平等的权 利 。
除上下文 另 有约定外 , 在本基金 合 同第九部 分 、 第十 部分 中, 提 及代 表特定比
例的基金 份 额或以合 并 计算本基 金 基金份额 数 量为基础 计 算相关比 例 时, 计算该 特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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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比例的 基 数或合并 计 算基金份 额 应指H 类份额数量乘以100 后再加 上A 类、 B 类、
C 类份额数 量之和。
本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不设日常 机 构。
A.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 金 合同,或 中 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外 , 当出现或 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 一的,应 当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的报酬标 准 和提高销 售 服务费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 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 策 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程 序 ;
(10 )对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权利和 义 务产生重 大 影响的其 他 事项;
(11 )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或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 应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事项。
2 、尽管存有 前述约定 , 但如属于 以 下情况 之 一 的, 可由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1 )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自 行 决定 调低 基 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 费 ;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 的基金费 用 的收 取;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37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 的 范围内, 且 不损害现 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下 ,增加或 调 整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类 别设置;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 发生变动 而 应当对《 基 金合同》 进 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 响 或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权利 义 务关系发 生 变化;
(6 )因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或者注册 登 记机构的 相 关业务规 则 发生变动 , 需要对
基金合同 进 行修改;
(7 )《基金 合同》明 确 约定无需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情况;
(8 )按照法 律法规 或 《 基金合同 》 规定 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情形以
外的其他 情 形。
B. 会议召集 人 及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 召集或不 能 召集时, 由 基金托管 人 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集,并 书
面告知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管人 仍 认为有必 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基金 托 管
人自行召 集 , 并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六十 日 内召开并 告 知基金管 理 人,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配 合 。
4 、 代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 一事项书 面 要求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 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提出 提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38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仍认为有 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 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 表
和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 一事项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不召 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代表 基 金
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 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 , 不得阻碍 、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召集人 负 责选择确 定 开会时间 、 地点、方 式 和权益
登记日。
C.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通知 时 间、通知 内 容、通知 方 式
1 、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于会 议 召开前 至少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通知 应 至少载明 以 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 、 地点和会 议 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 、议事程 序 和表决方 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权 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送达 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 名 及联系 电 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 备的文件 和 必须履行 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 其他事项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39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 并 进行表决 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集 人 决定在会 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所 采 取的具体 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 关及其联 系 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表 决 意见寄交 的 截止时间 和 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 人,还应 另 行书面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 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 基金托管 人 ,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到 指
定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 面 通
知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 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拒不派代 表 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的 ,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 票
效力。
D.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出席 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 开 会方式或 通 讯开会方 式 或法律法 规 及监管
机关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 召开方式 由 会议召 集 人 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本 人出席或 以 代理投票 授 权委托证 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的授权代 表 应当列席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或 托 管人不派 代 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 决 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 符 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 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议 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 议 者出具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 者出示 的 在 权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 系指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决 事 项的投票 以 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 达至召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同时符 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开 会 的方式视 为 有效: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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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公布会 议 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 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 管人为召 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 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 金 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 督下按照 会 议
通知规定 的 方式 统计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 表 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 人 经
通知不参 加 统计书面 表 决意见的 , 不影响表 决 效力;
(3 ) 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 意见或授 权 他人代表 出 具书面意 见 的,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少于 本 基金 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50%;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受托代 表 他人 出
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书 面意见的 代 理
人出具的 委 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 证及委托 人 的代 理投 票 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 规定,并 与 基金登记 机 构记录相 符 ;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 突 的前提下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网络 、 电话或
其他方式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可 以采用书 面 、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 其他方式 进 行
表决,具 体 方式由会 议 召集人确 定 并在会议 通 知中列明 。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 权 他人代为 出 席会议并 表 决的, 授 权方 式可以采 用 书面、
网络、电 话 、短信或 其 他方式, 具 体方式在 会 议通知中 列 明。
5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 日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本 条 第 1 款第(2 )项、
第 2 款第(3 )项规定 比 例的,召 集 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 时
间的三个 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 就 原定审议 事 项重新召 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重
新召集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到 会者所持 有 的基金份 额 不少于在 权 益登记日 基 金
份额总数 的 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 一 )。
E. 议事内容 与 程序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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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 本部分第 一 条 “召开事 由” 第 1 款所述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的 事 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 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召开前及 时 公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不 得对未事 先 公告的议 事 内容进行 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 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 G 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布
计 票人, 然 后由大会 主 持人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 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 议 的代表, 在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表 未 能主持大 会 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 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 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表 和 基
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均 未 能主持大 会 ,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作为该次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影响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作出 的 决议的效 力 。
会议召集 人 应当制作 出 席会议人 员 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 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文件 号 码、 持有 或 代表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 额、 委托 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 联 系方式等 事 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 集 人 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 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公 证 机关监督 下 由召集人 统 计全部有 效 表决, 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 形成决议 。
F. 表决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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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 每 一份A 类基 金份额\ 每一 份B 类 基金 份额\ 每一 份C 类基
金份额具 有 一票表决 权 ,所持每 一 份 H 类基金 份额具有 100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分为一 般 决议和特 别 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 须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 50%)通过方 为 有效;除 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 通 过
事项以外 的 其他事项 均 以一般决 议 的方式通 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 应当经参 加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出。 除 本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 , 转
换基金运 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他 基
金合并, 应 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采 取记名方 式 进行投票 表 决。
采取通讯 方 式进行表 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计 票 人及公证 机 关均认为 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 明 ,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 的 确认投资 者 身份文件 的 投资者视为有
效出席的 投 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 见 视为有效 表 决 意见 , 表 决
意见模糊 不 清或相互 矛 盾的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 具书面 表决 意见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 金 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 或 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 各 项议题应 当 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选 举 两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代 表与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 一名 人士 共 同担任 计 票 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 然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
托管人未 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 当 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 出 席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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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中选举三 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担 任 计 票人。 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不出席大 会 的,不影 响 计票的效 力 。
(2 )计票人 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表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并 由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代 理 人对于提 交 的表决结 果 有 异议 ,
可以在宣 布 表决结果 后 立即对所 投 票数要求 进 行重新清 点 。 计 票人应 当进行重 新 清
点,重新 清 点以一次 为 限。重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计票过 程 可以 由 公 证机关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 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 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 两名 计票 人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管人 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 行 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拒派代表 对 书
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计票 和 表决结果 。
H.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 表 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效。 该表 决通过之 日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计票完 成 且计票结 果 符合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 同规定的 决 议通过条 件
之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生效后 ,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应自生 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公告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 、 公证机构 、 公证员姓 名 等
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 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决议。 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对全 体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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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召开事由 、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 表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用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规则的 部 分, 如将来 法律法规 或 监管规则 修 改
导致相关 内 容被取消 或 变更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直接对 本 部分内容 进 行修改和 调 整,无需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 的收益与 分 配
A. 基金收益 的 构成
基金收益 包 括:基金 投 资所得债 券 利息、票 据 投资收益 、 买卖证券 差 价、银
行存款利 息 以及其他 收 入。 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 来的成本 或 费用的节 约 计入收益。 基
金净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按照有 关 规定可以 在 基金收益 中 扣除的费 用 后的余额 。
B. 基金收益 分 配原则
1 、本基金同 一类别内 的 每份基金 份 额享有同 等 分配权;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 为红利再 投 资,免收 再 投资的费 用 ;
3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B 类基金 份额、C 类 基金份额 的 分配方式 为 “每日分
配、按日 支 付 ”, 对于 目前暂不 支 持按日支 付 的销售机 构 ,仍保留 每 月集中支 付
的方式 。 若 该日为非 工 作日, 则顺 延到下一 工 作日 。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B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金份 额 根据每日 基 金收益情 况 , 以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为基准, 为 投
资人每日 计 算当日收 益 并分配, 按 日支付且 结 转为相应 的 基金份额 。 投资人当 日 收
益分配的 计 算保留到 小 数点后 2 位 , 小数点后 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 理 (因去尾形 成
的余额进 行 再次分配 , 直到分完 为 止 );
4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B 类基金 份额、C 类 基金份额 根 据每日收 益 情况, 将
当日收益 全 部分配 , 若 当日净收 益 大于零时 , 为投资者 记 正收益 ; 若 当日净收 益 小
于零时, 为 投资者记 负 收益;若 当 日净收益 等 于零时, 当 日投资者 不 记收益;
5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B 类基金 份额、C 类 基金份额 每 日进行收 益 计算并分
配时, 按日 支付 收益 方 式只采用 红 利再投资( 即 红利转基 金 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 通
过赎回基 金 份额获得 现 金收益 ; 若 投资人在 按 日支付收 益 时, 其 收益 为正值 , 则 为
投资人增 加 相应的基 金 份额,其 收 益为负值 , 则缩减投 资 人基金份 额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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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 份额、C 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全
部赎回其 持 有的本基 金 余额时, 基 金管理人 自 动将该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未付收 益 一
并结算并 与 赎回款一 起 支付给该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部 分赎回其 持 有
的基金份 额 时, 未付 收 益为正时 , 未付收益 不 进行支付 ; 未付收益 为 负时, 其 剩余
的基金份 额 需足以弥 补 其当前未 付 收益为负 时 的损益, 否 则将自动 按 比例结转 当 前
未付收益, 再 进行赎回 款 项结算 ;
7 、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 根据每日 基 金收益情 况, 以每 百份基金 净收益 为 基准,
为投资人 每 日计算当 日 收益并分 配 , 计入投资 人收益账 户 , 投资人收 益账户里 的 累
计未付收 益 和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一 起参加当 日 的收益分 配 。 若 H 类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收益账户 内 的累计收 益 不低于 100 元时, 则 100 元整数倍 的累计收 益 将兑付为 相 应
H 类基金份 额。 投资人 当日收益 分 配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 则 处理 (因 去 尾形成的 余 额进行再 次 分配, 直 到 分完为止 ) 。 本基金 H 类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赎回 基 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 例 的累计收 益 将立即结 清 , 以现金支 付
给投资人 , 如累计的 基 金收益为 负 , 则扣 减赎 回金额 。 本 基金 H 类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部分卖出 H 类基金份 额 时, 不 支付 对应的收 益 , 全部 卖出 H 类基金份 额时, 以现 金
方 式将全 部 累计收益 与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结清。 若累计收 益 为负, 则投 资人应当 以 现
金方式全 额 弥补,否 则 基金管理 人 有权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进行追索 。
8 、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 额 自 下一个 工 作 日起, 享 有基金的 收 益分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基 金 份额自 下 一 个工作 日 起 ,不享有 基 金的收益 分 配权益;
9 、当日买入 的基金份 额 自买入当 日 起享有基 金 的收益分 配 权益;当 日 卖出的
基金份额 自 卖出当日 起 ,不享有 基 金的收益 分 配权益;
10 、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以 及 对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 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可调 整 基金收益 的 分配原则 和 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11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 构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
C. 收益分配 方 案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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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 订、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D. 收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每 日 进行收益 分 配。 每个 开 放日公告 前 一个开放 日 各类基金 份 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 份 基金净收 益 和七日年 化 收益率。 若 遇法定节 假 日, 应于节 假日结束 后 第
二个工作 日 , 披露节假 日期间各 类 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或 每 百份基金 净 收益和节 假 日
最后一日 的 七日年化 收 益率, 以及 节假日后 首 个开放日 各 类基金份 额 的每万份 或 每
百份基金 净 收益和七 日 年化收益 率。 经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 计 算或公告 。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E. 本基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基金合 同 第十九部 分 第五条第 ( 四)款的 规 定。
(四)基 金 的费用
A. 基金费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 的信息披 露 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 的会计师 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 诉 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
8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
10 、基金的 开户费用 、 账户维护 费 用;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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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 可以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的其他费
用。
B. 基金费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 年 管理费 率为0.25% 。
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 额 年 管理费 率为0.22% 。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 额 年 管理费 率为0.18% 。
本基金的 H 类基金份 额 年 管理费 率为0.25% 。
管理费的 计 算方法如 下 :
H =E× 该类 基金份额 年 管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 类基金份 额 应计提的 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金 份 额(扣除 当 日该类份 额 升级的部 分 )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 方 核对后, 由 基金托管 人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 支 付
给基金管 理 人。若遇 法 定节假日 、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期 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E×0.1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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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 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 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 方 核对后, 由 基金托管 人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 中一次性 支 取。
若遇法定 节 假日、公 休 日等 ,支 付 日期顺延 。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基金销售 服 务费可用 于 本基金的 市 场推广 、 销 售、 服务等 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 额 的销售服 务 费费率均为 0.01% ,H 类基金份额 的 销售服务 费
为 0.25% 。 在不违反 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 定以及对 现 有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的情 况 下 , 基金管 理人可增 加 收取不同 销 售服务费 用 的新的基 金 份
额类别 , 并 在该份额 类 别实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 上
公告,不 需 要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销 售 服务费计 提 的计算公 式 具体如下 :
H =E× 该类 基金份额 年 销售服务 费 率 ÷当年 天 数
H 为该类基 金份额每 日 应计提的 基 金销售服 务 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金 份 额(扣除 当 日该类份 额 升级的部 分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销售 服 务费每日 计 提, 逐 日累 计至每月 月 末,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金 销 售服务费 划 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于 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付 给登记机 构 ,由登记 机 构代付给 销 售机构。
上述“A.基 金费用的 种 类 ” 中第 4 -11 项费用中除第 8 项外 , 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 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 金 额列入当 期 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
付。 第 8 项费用由基 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及 相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 出 支
付 ,由 H 类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 , 列入当期 基 金费用。
C. 不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 不 列入基金 费 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 履 行或未完 全 履行义务 导 致的费用 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 失;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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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处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项 发 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 的相关费 用 ;
4 、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 规及中国 证 监会的有 关 规定不得 列 入基金费 用 的项目。
D.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 过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 主 体, 其纳 税义 务按国家 税 收法律、 法规 执行。
(五)基 金 财产的投 资 方向和投 资 限制
A. 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 安 全性、 流 动性 的基础上 , 追 求超过业 绩 比较基准 的 稳定收益 。
B.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 于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 构 允许投资 的 金融工具 , 包括现金 , 通知存款 ,
短期融资 券 , 超短期融 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
限在一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 购 ,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行票 据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持 证 券、 中 期票 据,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 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具 有良好流 动 性的货币 市 场
工具(但 须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的有 关 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 管机构以 后 允许货币 市 场基金投 资 其他货币 市 场工具的, 在
不改变基 金 投资目标 、 基金风险 收 益特征的 条 件下, 本基 金可参与 投 资, 不 需要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具体投资 比例限制 按 照届时有 效 的法律法 规 和监管机 构 的
规定执行 。
C. 投资策略
本基金跟 踪 分析市场 资 金面变化 及 投资者交 易 行为变化, 结合宏观 和 微观研究
制定投资 策 略, 谋求 在 满足 安全 性 、 流 动 性 需 要 的 基 础 上 , 实 现 较 高 的 当 期 收 益 。
1 、现金流管 理策略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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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 续 分析 市场 资 金面 , 动态 预测 申购 赎 回变化, 通 过回购的 滚 动操作和
债券品种 的 期限结构 搭 配, 动态调 整并有效 分 配基金 组合 的现金流, 以满足流动性
需要,为 谋 求持续较 高 的稳定收 益 奠定基础 。
2 、组合久期 投资策略
根据对市 场 收益率水 平 变化趋势 的 判断, 本基 金动态调 整 组合久期, 以谋求控
制风险 , 增 加或锁定 收 益。 当 预期 市场收益 率 水平上升 时 , 本基 金适 当降低组 合 久
期;当预 期 市场收益 率 水平下降 时 ,本基金 适 当增加组 合 久期。
3 、个券选择 策略
在个券选 择 上, 本基 金 通过定性 定 量方法, 综 合分析收 益 率曲线、 流 动性、 信
用风险, 评 估个券投 资 价值,发 掘 出具备相 对 价值的个 券 。
4 、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 通 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 收 益率高于 回 购成本的 债 券, 获得杠 杆放大收
益。
5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运 用 定性定量 方 法,评估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个 券 风 险 、 收 益 、 流 动 性 等 ,
精选个券 , 分散投资 , 控制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总 体投资比 例 ,控制流 动 性风险。
6 、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 策 略
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允 许货币市 场 基金投资 银 行承兑汇 票 、 商业承兑 汇票等商
业票据以 及 各种衍生 产 品, 在不改 变基金投 资 目标、 不改 变基金风 险 收益特征 的 条
件下,本 基 金可参与 此 类金融工 具 的投资, 不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7 、投资决策
(1 ) 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 同的有关 规 定。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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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宏观经济 、微观经 济 运行状况 , 货 币政策 和 财政政策 执 行状况, 货 币市场
和证券市 场 运行状况 ;
3 )分析师各 自独立完 成 相应的研 究 报告,为 投 资策略提 供 依据。
(2 )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 期 和不定期 召 开会议, 根 据基金投 资 目标和对 市 场的判
断决定基 金 的总体投 资 策略, 审核 并批准基 金 经理提出 的 资产配置 方 案或重大 投 资
决定。
2 )相关研究 部门或岗 位 对宏观经 济 主要是利 率 走势等进 行 分析,提 出 分析报
告。
3 )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 决 策委员会 的 决议,参 考 研究部门 提 出的报告 , 并依据
基金申购 和 赎回的情 况 控制投资 组 合的流动 性 风险, 制定 具体资产 配 置和调整 计 划,
进行投资 组 合的构建 和 日常管理 。
4 )交易部门 依据基金 经 理的指令 , 制定交易 策 略并执行 交 易。
5 )监察稽核 部门负责 监 控基金的 运 作管理是 否 符合法律 、 法规及基 金 合同和
公司相关 管 理制度的 规 定; 风险管 理部门运 用 风险监测 模 型以及各 种 风险监控 指 标,
对市场预 期 风险进行 风 险测算, 对 基 金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提 交 风 险 监 控 报 告 。
D.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 以 下金融工 具 :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3 )剩余期 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 业 债券。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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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定期 存款利率 为 基准利率 的 浮动利率 债 券,但市 场 条件发生 变 化后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6 )非在全 国银行间 债 券交易市 场 或证券交 易 所交易的 资 产支持证 券 。
(7 )中国证 监会禁止 投 资的其他 金 融工具。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 组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1 )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 均剩余期 限 在每个交 易 日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投资于 一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的 比例,不 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 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 券,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4 )除发生 巨额赎回 等 证监会规 定 的情形外 , 货币市场 基 金的投资 组 合中,
债券正回 购 的资金余 额 在每个交 易 日均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5 )存放在 具有基金 托 管资格的 同 一商业银 行 的存款,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30%; 存放在不 具 有基金托 管 资格的同 一 商业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
净值的5% 。
(6 )本基金 投资于定 期 存款(不 包 括有存款 期 限,但根 据 协议可以 提 前支取
且没有利 息 损失的银 行 存款)的 比 例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0%。
(7 )本基金 持有的剩 余 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 余 成本总计 不 得超过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8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 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 部资产支 持 证券,其 市
值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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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各 类 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 模 的 10 %;本
基金应投 资 于信用级 别 评级为 AAA 以上 (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等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 出。
(9 )本基金 买断式回 购 融入基础 债 券的剩余 期 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0 )本基 金总资产 不 得超过基 金 净资产的 140%。
(11 )债券 回购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 期后不得 展 期。
(12 )本基 金投资的 短 期融资券 的 信用评级 , 应不低于 以 下标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级别 ;
2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 豁 免信用评 级 的短期融 资 券,其发 行 人最近三 年 的信用
评级和跟 踪 评级具备 下 列条件之 一 :
i )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 信用级别 ;
ii)国际信 用评级机 构 评定的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
若中国主 权 评级为 A- 级,则低于 中 国主权评 级 一个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 有 国内信用 评 级和国际 信 用评级的 , 以国内信 用 级别为
准。
4 )本基金持 有短期融 资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 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 日 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 全 部减持。
(13 )基金 管理人运 用 基金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控制 人 或者与其 有 重大利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者从事 其 他重大关 联 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 金 的投资目 标 和投资策 略 , 遵循持有 人
利益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 建 立健全内 部 审批机制 和 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 公 平
合理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先 得 到基金托 管 人的同意 , 并 按法律法 规 予以披露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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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关联 交 易应提交 基 金管理人 董 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 之二以上 的 独立董事 通 过。
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应 至 少每半年 对 关联交易 事 项进行审 查 。
(14 )法律 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比 例 限制。
除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 资不符合 上 述规定的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 的 投资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 本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基 金 托管人对 基 金的投资 的 监督与检 查 自本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 起开始。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 不得用于 下 列投资或 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 款或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 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 易 价格及其 他 不正当的 证 券交易活 动 ;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 规定,由 中 国证监会 规 定禁止的 其 他活动 。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对本基金 合 同所述投 资 比例、投 资 限制、组 合 限制、
投资禁止 等 作出强制 性 调整的, 本 基 金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 门 修改或调 整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组 合 限 制 、
禁止行为 等 , 且该等调 整或修改 属 于非强制 性 的 , 则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协 商
一致后, 可 按照法律 法 规或监管 部 门调整或 修 改后的规 定 执行, 而无 需基金份 额 持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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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审 议决定, 但 基金管理 人 在执行法 律 法规或监 管 部门调整 或 修改后的 规 定
前,应向 投 资者履行 信 息披露义 务 并向监管 机 关报告或 备 案。
5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 期 限的计算
(1 )平均剩 余期限( 天 )的计算 公 式如下:
其中: 投 资于 金融工具 产 生的资产 包 括现金类 资 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保证 金 、 证券清算 款、 买断式 回购履约 金 ) 、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 的银行定 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 的债券 、 期限在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的逆 回购、 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中央银 行 票据、 买断 式回购产 生 的
待回购债 券 、 中国证监 会及中国 人 民银行认 可 的其他具 有 良好流动 性 的货币市 场 工
具。
投资于金 融 工具产生 的 负债包括 期 限在一年 以 内 (含 一年 ) 正回 购、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 返售债券 等 。
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附息 债 券成本包 括 债券的面 值 和折溢价 ;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 括 债券投资 成 本和内在 应 收利息。
(2 )各类资 产和负债 剩 余期限的 确 定
1 ) 银行存款 、 清算备 付 金、 交易 保 证金的剩 余 期限为0 天; 证券清算 款 的剩余
期限以计 算 日至交收 日 的剩余 交 易 日天数计 算 ; 买断式回 购履约金 的 剩余期限 以 计
算日至协 议 到期日的 实 际剩余天 数 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 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的剩余期 限 以计算日 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 计 算; 银行通 知存款的 剩 余期限以 存 款协议中 约 定的通知 期 计
算。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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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组合中债 券的剩余 期 限是指计 算 日至债券 到 期日为止 所 剩余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外 :
允许投资 的 浮动利率 债 券的剩余 期 限以计算 日 至下一个 利 率调整日 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 允许投资 的含回售 条 款债券的 剩 余期限以 计 算日至回 售 日的实际 剩 余
天数计算 。
4 ) 回购 (包 括正回购 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以 计 算日至 回 购 协议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天数 计 算。
5 )中央银行 票据的剩 余 期限以计 算 日至中央 银 行票据到 期 日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6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 回购债券 的 剩余期限 为 该基础债 券 的剩余期 限 。
7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 返售债券 的 剩余期限 以 计算日至 回 购协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余天 数 计算。
8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 定。
E.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 绩比较基 准 为: 按税后 计算的中 国 人民银行 公 布的人民 币 活期存款
基准利率
活期存款 是 具备最高 流 动性的存 款 , 本基金期 望通过科 学 严谨的管 理 , 使本基
金达到类 似 活期存款 的 流动性以 及 更高的收 益 , 因此选择 活期存款 利 率作为业 绩 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 法 律法规发 生 变化, 或者 证券市场 中 有其他代 表 性更强或 者 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 比 较基准适 用 于本基金 时 ,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依 据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合
法权益的 原 则, 根据实 际情况对 业 绩比较基 准 进行相应 调 整。 调整业 绩比较基 准 应
经基金托 管 人同意,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调整前 2 日 在中国证 监 会
指定媒介 上 刊登公告 , 而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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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货 币市场基 金, 基金的风 险 和预期收 益 低于股票 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债券型基 金 。
G.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 以 按照国家 的 有关规定 进 行融资、 融 券。
H.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 金行使权 利 的处理原 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 立 行使债权 人 权利,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 全与增值 ;
3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 身、雇员 、 授权代理 人 或任何存 在 利害关系 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 当利益。
(六)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和公 告 方式
A. 估值目的
本基金通 过 每日计算 基 金收益并 分 配的方式 , 使A 类基 金 份额、 B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保 持 在人民币 1.00 元, H 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保持在人 民 币 100.00 元 。该基金 份 额净值是 计 算基金申 购 与赎回价 格 的基础。
B.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 证 券交易场 所 的 正常 交 易 日以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 对外披露 基 金净值的 非 交易日。
C.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 的各类证 券 和银行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D. 估值方法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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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估 值采用摊 余 成本法, 即 估值对象 以 买入成本 列 示, 按票 面 利率或
协议利率 并 考虑其买 入 时的溢价 与 折价, 在其 剩余存续 期 内按照实 际 利率法进 行 摊
销 , 每日计 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 用 市场利率 和 上市交易 的 债券和票 据 的市价计 算 基
金资产净 值 。
2 、为了避免 采用“摊 余 成本法” 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与 按 市场利率 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 发生重大 偏 离, 从而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 益 产生稀释 和 不
公平的结 果 , 基金 管理 人于每一 估 值日, 采用 估值技术 , 对基金持 有 的估值对 象 进
行重新评 估 ,即“影 子 定价”。 当 “摊余成 本 法”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 值与“影 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偏离 达 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根 据风险控 制
的需要调 整 组合,其 中 ,对于偏 离 程度达到 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 金 管理人应 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后 ,参考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 ,
使基金资 产 净值更能 公 允地反映 基 金资产价 值 。
3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 上述方法 进 行估值不 能 客观反映 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情 况 与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 映 公允价值 的 价格估值 。
4 、其他资产 按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 有关规定 进 行估值。
5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 管部门有 强 制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 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 程 序
及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 分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 对 方,
共同查明 原 因,双方 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 计算并公 告 各类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每 万份或每 百 份基金净
收益及七 日 年化收益 率 , 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 。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 管
理人担任 , 就与本基 金 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无法达 成 一致的意 见 ,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资产净 值 、 每万份或 每百份基 金 净
收益及七 日 年化收益 率 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以 公 布。
E. 估值程序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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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 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 根据法律 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 定暂停估 值 时除外。 基 金管理人 每 个 估值日 对 基金资产 估 值后, 将结 果
发送基金 托 管人,经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 理 人对外公 布 。
F.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资产的 计 价导致每 万 份或每百 份 基金净收 益 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 时 , 视为基 金 估值错误 。 当七日年 化 收益率百 分 号
内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包括 3 位)发生差错 时 ,视为估 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应 按照以 下 约 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 过程中 , 如 果由于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 构 、 或销售
机构、 或投 资人自身 的 行为 造成 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他当 事 人遭受损 失 的, 责 任人 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 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 承担赔偿 责 任。
上述估值 错 误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 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错 、 数据传输 差 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 差 错、下达 指 令差错等 。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 当 事人造成 损 失时,估 值 错误责任 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 , 及时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错误 发 生的费用 由 估值错误 责 任方承担 ; 由
于估值错 误 责任方未 及 时更正已 产 生的估值 错 误,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 的, 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 对 直接损失 承 担赔偿责 任 ;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 已 经积极协 调 , 并且有协 助
义务的当 事 人有足够 的 时间进行 更 正而未更 正 , 则 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 人 应当承 担 相
应赔偿责 任 。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对 更正的情 况 向有关当 事 人进行确 认 , 确保估值 错
误已得到 更 正。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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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 对有关当 事 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 值错误的 有 关直接当 事 人负责, 不 对第三方 负 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 不当得利 的 当事人负 有 及时返还 不 当得利的 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 任方仍应 对 估值错误 负 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 事 人不返还 或 不
全部返还 不 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
赔偿受损 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 的 赔偿金额 的 范围内对 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享 有
要求交付 不 当得利的 权 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 已 经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 返 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 当将其已 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 经 获得的不 当 得利返还 的 总
和超过其 实 际损失的 差 额部分 支 付 给估值错 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 尽量恢复 至 假设未发 生 估值错误 的 正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 发现后, 有 关的当事 人 应当及时 进 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 如 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的 当 事人,并 根 据估值错 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 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 原则或当 事 人协商的 方 法对因估 值 错误造成 的 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 原则或当 事 人协商的 方 法由估值 错 误的责任 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 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基 金 登记机构 交 易数据的 ,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值错 误 的更正向 有 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
4 、基金估值 错误处理 的 方法如下 :
(1 )基金净 值计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立即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防止损 失 进一步扩 大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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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报基 金 托管
人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 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公告,并 同 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 规或监管 机 关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 定处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 人按本基 金 合同约定 的 估值方法 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 值错误处 理 。
G.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 券交易 所 遇 法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 因暂停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无 法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 资品种的 估 值出现重 大 转变,而 基 金管理人 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 延 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 同认定的 其 它情形。
(七)基 金 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产的 清 算
A.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规 定 或本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同意后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日 内 在指定媒 介 公告。
B. 《基金合同》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 应当终止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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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终止 的 ;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职责 终 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情 况 。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自出现 《 基 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 ,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并在中 国 证监会的 监 督下进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 成: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成员由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 注册会计 师 、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 员 组
成。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 必 要的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 责: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负责基金 财 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 依 法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成立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统 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 债务进行 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 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6 )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 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
(7 )将清算 结果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63
(8 )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
(9 )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 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 为 6 个月, 因组合中 的 证券流动 性 受限无法 变 现的,
可适当延 长 基金财产 清 算的期限 。
D.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优 先 从基金财 产 中支付。
E. 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 产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 剩余资产 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 用 、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 基金债务 后 ,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 有的 该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 分配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每 一 基金份额 在 其对应的 份 额类别内 拥 有
平等的分 配 权。每份 H 类基金份 额 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 额\B 类基金 份额\C 类基
金份额拥 有 同等分配 权 ,下同) 。
F.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 告
清算过程 中 的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经会计 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 师 事务所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后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 公 告
于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进 行
公告。
G.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 及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有 关文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存 15 年以上。
H. 本 基 金 被 其 他 基 金 吸 收 合 并 或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为 新 基 金 引 起 本 基 金 基
金合同终 止 的, 本基 金 财产应清 理 、 估价, 可 根据届时 有 效的相关 规 定, 本基 金 财
产可不予 变 现和分配, 直接并入 或 过户至其 他 基金或新 基 金中。 本基 金的债权 债 务
由合并后 的 基金享有 和 承担。 本基 金清算的 其 他事项按 照 基金合同 的 其他约定 执 行。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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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争 议 的处理
各方当事 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 争议,
各方当事 人 应尽量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决。 协 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提 交 中国国际 经 济贸易仲 裁 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 时
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 对仲裁各 方 当
事人均具 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 期 间, 各方 当 事人应恪 守 各自的职 责 , 继续忠 实 、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
《基金合 同 》 受中国 法 律 (为本 协 议之目的 , 在此不包 括 香港、 澳 门 特别行 政
区和台湾 地 区法律) 管辖 ,并按 其 解释 。
(九)基 金 合同存放 地 和投资者 取 得基金合 同 的方式
《基金合 同 》正本一 式 六份,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 人 各持有 二 份 ,每份具 有 同等的法 律 效力。
《基金合 同 》 可印制 成 册 , 供投 资 者在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
办公场所 和 营业场所 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