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威力初现 都邦财险与渤海财险申请过渡期政策
《中国科技投资》张婷 龙秋月
今年一季度,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普遍出现下滑,部分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此前,银保监会官网披露,自编报2022年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规则Ⅱ》于2021年12月发布,大幅提升了对险企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要求,标志着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
为应对偿付能力下滑可能对经营产生的影响,日前,有两家险企申请偿付能力过渡期政策。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在今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给予都邦财险自2022-2024年3年的偿付能力过渡期。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财险”)亦在今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结合偿付能力状况和经营状况,根据监管要求和安排,申请偿付能力过渡期政策。
偿付能力普遍下滑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155家险企披露2022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相较于2021年四季度,127家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下滑,占比高达81.94%。根据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相关规定,9家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
偿二代二期工程的正式落地短期内对险企的偿付能力会造成冲击,包括头部险企在内的偿付能力充足指标也出现了下滑。据悉,《规则Ⅱ》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大幅提升了风险因子,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实施资本100%全额扣除,促使保险公司专注主业,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野蛮生长。另外,保险公司不得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计入实际资本,引导保险资金更大力度支持实体经济。
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偿二代二期工程正式落地等于大幅提升了风险因子以及对险企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的要求,险企普遍面临着偿付能力的压力。华创证券在相关研报中亦指出,在资本认定标准变更之后,部分险企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有一定下降。
中国文化管理协会乡村振兴建设委员会副秘书长袁帅告诉记者,“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即兑现保险合同责任的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比值,用于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充足状况。偿二代二期工程落地对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产生较大的下行压力。尤其是对于一些主营保险业盈利能力较弱、保险业务及投资业务风险偏好较高的中小保险公司而言,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幅度较大。”
*五大人身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指标数据,根据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制表
*三大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制表数据,根据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制表
袁帅亦表示,偿二代二期工程的正式落地,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多层嵌套等问题,要求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则,识别资金最终投向,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计量最低资本,准确反映其风险实质,完善了资本定义,增加了外生性要求,夯实了资本质量。长期来看,有助于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提升保险行业发展质效。
险企申请过渡期政策
《规则Ⅱ》指出,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核心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跌破具有监管行动意义的临界点的保险公司,可向银保监会反映有关情况。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督促公司制定过渡期计划,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李滨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过渡期政策实际上是对《规则Ⅱ》落实的一个阶段性的指引和补充,根据国家目前经济形势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投资情况,鼓励保险公司更加回归保障,遏制一些非理性的对实体经济有冲击的投资加杠杆行为。《规则Ⅱ》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出新的评价标准,新标准的出台应给保险公司一定的过渡期,特别是对于偿付能力在临界线标准或接近临界线的保险公司。
都邦财险在今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2022年3月21日,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给予其自2022-2024年3年的过渡期政策。公司在今年一季度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25%。在过渡期政策下,公司2022年一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较上季度上升了1%。
据悉,2021年二至四季度,都邦财险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71%、140%、124%。对此,都邦财险表示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持续下降,主要原因系经营亏损造成的实际资本(净资产)的减少。
近期,渤海财险亦在今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表示,结合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根据监管要求和安排,申请偿付能力过渡期政策,以一定程度抵消新规则带来的偿付能力下降影响。
据了解,渤海财险在今年一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2.38%。2021年二至四季度,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23.75%、100.26%、101.72%。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渤海财险在2021年三至四季度因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较低水平,风险综合评级持续被评为C级。根据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需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0%、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等条件。目前,渤海财险属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企。
李滨还表示,如果按照《规则Ⅱ》,保险公司的相关经营指标没有达到监管新要求,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以及对其此前的保险消费者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已订立合同的保险消费者,若发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消费者有可能选择不再继续与该类保险公司发生新业务,也有可能对原有订立的合同进行解除或者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能够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因此,监管部门给保险公司一个过渡期政策,实际上是对过渡期内的保险公司不做出按新标准的评价,使得保险公司有更多的准备时间来满足监管要求,同时又不影响保险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另外,《规则Ⅱ》中的过渡期政策对于不同的保险公司产生的影响亦不同,对于此前保险产品结构比较符合国家监管要求的,《规则Ⅱ》对其偿付能力评价产生的影响较小。或者有些保险公司股东实力比较强,可以向其注资从而提高偿付能力水平,这些险企就不一定需要申请偿付能力过渡期政策”,李滨进一步补充道。
针对都邦财险、渤海财险申请过渡期政策以及偿付能力等相关问题,记者致函上述公司,截至发稿,尚未获得回复。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