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重拳直指乱象 人身保险销售新规呼之欲出
日前,银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办法》共八章85条,主要包括销售主体管理、销售业务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拟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的人身保险售前、售中、售后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业内人士指出,通过有效治理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非法经营等各类市场乱象问题,提升保险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的能力,有利于清除保险资金风险隐患、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
《办法》对保险中介机构与销售人员资格资质作出多项规定。其中,在保险销售人员准入条件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销售人员应具有与人身保险销售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和专业能力,以及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授权等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并明确了整改时间。《办法》指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标准,建立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机制,对保险销售人员实施分级管理。
“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目前保险业销售人员鱼龙混杂的乱象,将有效提高保险销售队伍的整体质量。”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此外,《办法》中新增了对佣金管理的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佣金的,佣金占总保费的比例以所售产品定价时的附加费用率为上限。
中信建投证券指出,《办法》将加剧各家公司的业绩分化,行业将开启差异化竞争,而率先改革的险企将率先迎来业绩好转。
重拳打击虚假营销
长久以来,保险业存在不少营销陷阱。例如,部分保险机构不如实告知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等,这些乱象将随着本次《办法》的出台得到治理。
针对部分隐瞒误导的情况,《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人身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明确告知投保人产品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明确告知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寿险费用扣除情况等。
在营销宣传方面,《办法》表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制作并发布的宣传材料,应当全面、客观反映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特性和与产品相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并符合有关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严格规范营销宣传行为,有效治理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非法经营等各类市场乱象问题,可提升保险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的能力,有利于清除保险资金风险隐患、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此外,在网络宣传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发布经审核的宣传材料,用于推广人身保险品牌和产品。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登记并公示相关信息后,方可从事人身保险宣传活动,相关活动应遵循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及互联网保险相关监管规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变相开展保险业务。
产品分类管理
《办法》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分类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人身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型、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具体来看,从低到高依次为:第一类,意外保险,健康保险(除第二类列明险种外),普通型人寿保险;第二类,分红型、万能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税优健康保险、费率可调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第三类,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保险。
业内人士表示,对产品分级管理是监管部门进行产品监管的一个“抓手”,销售人员按照级别销售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会对稳定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在产品销售方面,针对业内普遍存在的“自保件”“互保件”,《办法》提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机制,确保自保件、互保件源于投保人真实保险需求,与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和持续缴费能力相适应,防止保险销售人员通过自保件或互保件套利。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以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作为保险销售人员入司、转正或晋级的条件,不得允许自保件和互保件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
业内人士表示,短期来看,《办法》或进一步加剧行业增员及业绩压力,但自保件、互保件的存在会损伤保险公司长期利润,严格打击自保件、互保件,是对保险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保护。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