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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人寿江苏一销售2宗违法遭警告 违规返佣代签合同

2020年08月27日 17:1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7日讯 银保监网站昨日公布的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26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江苏监管局对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杨美琴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经查,2018年3月28日至4月8日,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杨美琴在向赵某某销售保险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8年3月28日,杨美琴作为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赵某某销售保单号为030*****13、030*****14的年金保险及附加险。2018年4月8日,杨美琴将所得的部分佣金共计8980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赵某某个人账户。

  二是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2018年4月8日,赵某某投保保单号为030*****64的年金保险及附加险和保单号为030*****65的两全保险,保险销售人员为杨美琴。上述保单号为030*****13、030*****14、030*****64和030*****65的四份保险投保过程中,杨美琴代替投保人赵某某在人身保险投保单、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利益测算书、补充声明、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签署投保人姓名。

  江苏监管局表示,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未能有效规范销售人员的上述行为,对保险销售人员杨美琴的违法行为具有管理责任。

  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上述未能有效规范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问题,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对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同时,杨美琴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对杨美琴给予警告,并处0.3万元罚款。

  杨美琴上述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对杨美琴给予警告,并处0.3万元罚款。

  综上,江苏监管局对杨美琴给予警告,并处0.6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长生人寿成立于2003年9月,是一家中日合资寿险公司,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和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合资经营,2015年7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21.67亿元人民币(中国长城资产持股51%,日本生命持股30%,长城国富持股19%)。

  相关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

  (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

  被处罚单位: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0号斯亚财富中心904室、2202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杨美琴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3月28日至4月8日,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杨美琴在向赵某某销售保险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8年4月8日杨美琴将销售030*****13和030*****14号保单所获得的部分佣金共计8980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赵某某的个人账户。二是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杨美琴代替投保人赵某某在030*****13、030*****14、030*****64和030*****65四份保单的投保资料上签名。

  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未能有效规范销售人员的上述行为,对保险销售人员杨美琴的违法行为具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资料、公司提供的报告、转账证明材料、佣金明细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能有效规范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问题,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8月17日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26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美琴

  住址:江苏省句容市宝华镇

  身份证号:3326231968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杨美琴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2018年3月28日,杨美琴作为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赵某某销售保单号为030*****13、030*****14的年金保险及附加险。2018年4月8日,杨美琴将所得的部分佣金共计8980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赵某某个人账户。

  (二)2018年4月8日,赵某某投保保单号为030*****64的年金保险及附加险和保单号为030*****65的两全保险,保险销售人员为杨美琴。上述保单号为030*****13、030*****14、030*****64和030*****65的四份保险投保过程中,杨美琴代替投保人赵某某在人身保险投保单、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利益测算书、补充声明、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签署投保人姓名。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资料、公司提供的报告、转账证明材料、佣金明细等证据证明。

  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杨美琴给予警告,并处0.3万元罚款。

  (二)上述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杨美琴给予警告,并处0.3万元罚款。

  综上,对杨美琴给予警告,并处0.6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8月17日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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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人寿江苏一销售2宗违法遭警告 违规返佣代签合同

2020-08-27 17:1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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