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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牡丹江中支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2020年08月04日 15:3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牡丹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牡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财险”)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牡丹江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牡丹江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牡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崔效铭对华泰财险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牡丹江银保监分局对崔效铭给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崔效铭时任华泰财险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2019年5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牡丹江监管分局公布关于崔效铭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崔效铭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天眼查显示,华泰财险成立于2011年07月29日,注册资本30亿元,是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全资设立的财产险子公司。 

  官网显示,华泰保险是一家集财险、寿险、资产管理、基金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保险集团,前身是1996年成立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40.22亿元,总部设在北京。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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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牡丹江中支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2020-08-04 15:3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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