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青海分公司营业部违法遭罚 编制虚假资料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青海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3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存在编制虚假资料违法违规行为,青海银保监局对其责令改正,处24万元罚款;对杨发豹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赵春生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依据为《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1年1月28日发布关于杨发豹任职资格的批复,核准杨发豹担任人保财险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2013年4月27日发布关于杨发豹任职资格的批复,核准其人保财险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9年10月29日发布关于赵春生任职资格的批复,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级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天眼查信息显示,赵春生于2019年5月1日任人保财险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此前负责人为杨发豹。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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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