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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需落实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2019年04月02日 12:36    来源: 农村金融时报    

  ■田耿文

  【农村金融时报】

  日前印发的《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组建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实际上是在前些年建设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基础上,采取的更重要的措施和步骤,是关系到农业保险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应该看到,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对完善我国农险分散机制、发挥农险保障作用是大有裨益的,完善现有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应考虑将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落实到位。

  在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里,就提出了“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在其后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里,也都提到要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2013年底,财政部正式出台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进行规范和要求。但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还不够完备,参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自身分散大灾风险的能力比较弱。另外,鉴于当前我国广大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旺盛需求,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成为农业领域较为迫切的呼声,作为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手段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可以说是当务之急,这也是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应有之义。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是由保险机构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对大灾风险准备金进行管理。这一政策落地实施后,一方面,可以确保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可以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另一方面,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可以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有利于调动保险机构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比如,在落实公司级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省级和国家级的大灾风险准备金,还要设计再保险之后的融资等问题。更重要的,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完善各项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落地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同时,还应当鼓励地方政府和保险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防范和分散农业大灾风险,整体上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

  我们认为,通过政府的支持和良好的市场化运作,从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入手,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将逐步得以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也将逐渐健全,各项农业保险管理日渐规范,农业保险在金融支农综合体系中的作用能得到充分发挥,进而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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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需落实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2019-04-02 12:36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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