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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寿险四川两宗违法罚53万 未按规定进行回访

2019年01月29日 16:3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银保监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银保监罚字(2019)7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川分”)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回访,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等两宗违法行为。

  经查,2017年1月-2018年5月,人民人寿川分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进行回访

  人民人寿川分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回访的违法违规行为。赵倩时系人民人寿川分员工、石孟云时任人民人寿川分客户服务部电话中心主管、田勇时任人民人寿川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四川银保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民人寿川分警告并罚款3万元(¥30,000.00);

  (二)对赵倩警告并罚款1万元(¥10,000.00);

  (三)对石孟云警告并罚款1万元(¥10,000.00);

  (四)对田勇警告并罚款1万元(¥10,000.00)。

  二、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人民人寿川分存在承保保单中客户联系电话不真实的违法行为。石孟云时任人民人寿川分客户服务部电话中心主管、田勇时任人民人寿川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陈和平时任人民人寿川分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四川银保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民人寿川分罚款50万元(¥500,000.00);

  (二)对石孟云警告并罚款4万元(¥40,000.00);

  (三)对田勇警告并罚款8万元(¥80,000.00);

  (四)对陈和平警告并罚款8万元(¥80,000.00)。

  综上,四川银保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人民人寿川分警告并罚款53万元(¥530,000.00);

  对赵倩警告并罚款1万元(¥10,000.00);

  对石孟云警告并罚款5万元(¥50,000.00);

  对田勇警告并罚款9万元(¥90,000.00);

  对陈和平警告并罚款8万元(¥80,000.00)。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银保监罚字(2019)7号

  当事人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2、23-25层

  当事人二:赵倩

  身份证号:51072319880505****

  当事人三:石孟云

  身份证号:51120419731226****

  当事人四:田勇

  身份证号:51010219650826****

  当事人五:陈和平

  身份证号:5130011963010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川分”)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1月-2018年5月,人民人寿川分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进行回访

  人民人寿川分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回访的违法违规行为。赵倩时系人民人寿川分员工、石孟云时任人民人寿川分客户服务部电话中心主管、田勇时任人民人寿川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相关情况说明、保单清单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民人寿川分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二)对赵倩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对石孟云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四)对田勇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二、编制、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人民人寿川分存在承保保单中客户联系电话不真实的违法行为。石孟云时任人民人寿川分客户服务部电话中心主管、田勇时任人民人寿川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陈和平时任人民人寿川分副总经理,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民人寿川分罚款伍拾万元(¥500,000.00);

  (二)对石孟云警告并罚款肆万元(¥40,000.00);

  (三)对田勇警告并罚款捌万元(¥80,000.00);

  (四)对陈和平警告并罚款捌万元(¥80,000.00)。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人民人寿川分警告并罚款伍拾叁万元(¥530,000.00);

  对赵倩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对石孟云警告并罚款伍万元(¥50,000.00);

  对田勇警告并罚款玖万元(¥90,000.00);

  对陈和平警告并罚款捌万元(¥8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银保监局

  (四川保监局代章)

  2019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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