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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案传真:熟料库坍塌 被保险人追偿2000万元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20日 10:18
高晓峰
    某水泥有限公司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建工一切险、财产保险一切险和机器设备损坏险。其中财产一切险和机损险保险期限自2004年10月31日零时起至2005年10月31日24时止。2004年12月10日,该水泥公司日产5000吨熟料的2#生产线熟料库坍塌,并压坏其附近的斗式提升机、斜拉链机等设备。2005年1月2日,该被保险人日产5000吨熟料的1#生产线熟料库坍塌并导致相关设备损坏,两起事故被保险人共计索赔人民币2208万元。

    事故经过

    2004年12月10日14时许,被保险人2#生产线窑尾电力室掉电造成窑连锁跳停,当班人员处理完后准备开启投料,又发现生料库库顶斜槽堵料,因此,组织人员继续处理。当晚19时01分,当班人员发现熟料库斗式输送机突然跳停,立即通知现场巡检工进行检查,发现2#生产线高60米的熟料罐垮塌,熟料罐本体设备受损,倒塌的熟料罐残骸又将生产线上的其他设备埋没。遂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同时向保险人报案。

    2005年1月2日,被保险人拥有的1#生产线又发生了基本上和2#生产线基本相同的坍塌事故。

    现场查勘情况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到达现场查勘,受损的两条生产线完全相同并已投产。两条生产线的产能分别为日产5000吨熟料。

    倒塌的熟料库容积分别约为6万立方米,可储存约10万吨熟料。熟料库的主体结构为内、外筒钢筋混凝土结构。外筒直径(内径)为60米,高度为21.8米,筒壁厚度为78cm~40cm,从底至顶减薄,顶部为一加固钢圈梁。

    内筒直径为13.3米,筒顶高度为40.5米,筒壁厚度均为35cm,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筒顶部为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是斗式裙板输送机(以下简称斜拉链机)的主要安装平台。内筒钢筋混凝土结构平台以上为钢结构平台及轻钢屋顶盖,屋顶高度为51.3米。

    该熟料库基础全部采用Ф1250及Ф1110挖孔桩灌注柱桩,所有桩端均进入微风化灰岩。

    根据现场查勘,损失情况如下:

    熟料库21.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及钢结构完全坍塌,且大部分没入熟料当中,其中内筒结构也大部分毁损;

    熟料库外筒的钢筋混凝土基本完好;

    21.8米以上的机械设备完全塌入库内的水泥熟料中;

    斜拉链机位于中心筒顶部的动力部分也因为熟料库的坍塌而掉入废墟中,其送料的料斗、链板以及钢桁架折断。

    赔案思路

    保险人经过大量地取证调查,研究分析。证明此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对于中心筒耐热混凝土的骨料选择和处理不当所致。熟料库中心筒耐热混凝土配制时对粗集料(即骨料)的选用不当,选用了一种含游离CaO、MgO等体积不稳定性成分较高的钢渣作为耐热混凝土的粗集料。这种钢渣在使用条件下会与水反应生成Ca(OH)2和Mg(OH)2等,体积膨胀,使得混凝土结构的均匀性、连续性和强度性能受到影响,从而造成最终破坏。致使中心筒上半部坍塌,最终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为了慎重起见,保险人最终取得了某知名研究机构对这两起事故原因的分析报告,验证了保险人的推断。并最终取得了被保险人以及两条生产线建设的承建方、设计院、监理单位对事故原因书面认可。

    保险责任判断

    根据被保险人现场的具体情况和各保单的责任期限,受损标的已移交甲方(被保险人)正常投入生产,完成施工安装。可以判定该事故不属于建工险保单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投保了机器损坏险,保险人是否承担机损险项下的赔偿责任?首先必须明确倒塌的熟料罐是否属于机损险的承保标的。调查结果显示,熟料罐应该属于建筑物而不属于机器设备范围,并且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作为机器设备标的投保机损险,仅仅作为固定资产投保了财产一切险。所以该事故不属于机损险的赔偿范围。

    对于这两次事故中受损的斗式提升机、袋收尘设备、斜拉链机、罗茨风机等财产分别通过一系列的调查证实全部属于财产一切险保单的保险标的。属于财产一切险保险责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物质损坏,财产一切险的保单责任成立。但熟料罐的损坏是由于原材料缺陷导致本体坍塌,符合财产一切险除外责任中的“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熟料罐本体在财产一切险项下的保单责任不成立,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对于受损的斗式提升机、袋收尘设备、斜拉链机、罗茨风机等设备由于其受损是由于熟料罐的坍塌造成,属于财产一切险的赔偿范围。

    在建造这两条生产线过程中,两家大型建筑企业属于包工包料。承建方对倒塌熟料罐建造所使用的骨料完全自主采购和使用。所以对于原材料的质量和使用工艺负完全责任。被保险人对此没有责任。保险人为此进行如下的调查和取证:首先,骨料是两家建筑企业自主向其他单位购买的,属于乙供材料。而且在采购和使用过程中被保险人没有采取任何形式授意、要求或影响骨料的采购和施工工艺。保险人取得了原熟料罐建造时的《施工合同》以及关于建筑材料的备忘录。同时取得了建筑方、承建方、监理方对于骨料采购、使用过程的相关会签材料。上述法律依据证明承建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被保险人对于事故发生不存在直接责任。

    鉴于上述情况,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斗式提升机、斜拉链机等设备损失的第三方责任成立。对于斜拉链机等机器设备部分的损失,保单责任成立。保险人在其赔款额度内履行代位追偿权利。由于熟料罐部分损失的保单责任不成立,保险人无需对此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此,不涉及代位追偿。
 
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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