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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 年内落实导游工资社保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1月14日 09:58
    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管理局、省旅游局针对目前旅游市场存在的问题,对导游人员劳动报酬、规范旅行社经营秩序等方面在年内作出明确规定。昨(13)日,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有关信息。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我省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远远低于全省水平,除旅行社聘用的专职导游外,占导游绝对多数的社会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估计不到10%。据悉,按照新规定,所有旅行社和旅游管理服务机构必须与包括导游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杜绝导游零工资带团导游人员普遍存在擅自变更接待计划、增减旅游项目、私自收受回扣等行为,“根源在于导游没有依法建立的收入渠道和来源”,新规定将明确,坚决杜绝导游零工资带团行为。旅行社要分类制定导游人员的收入分配办法和支付方式,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首先要明确导游人员的基本工资数额,带团工资和效益工资则根据导游人员资格等级、带团类别等参照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经双方协商确定。

    旅行社和导游应参加社会保险旅行社应为聘用的专职导游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而聘用社会导游,应首先参加工伤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旅游局人士透露,《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在征求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将对根治旅游市场的一些“顽症”起到积极作用。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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