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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保险回报率1.19错写成11.9 保险公司赔大了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30日 10:05
    因为将保险回报率1.19错写成11.9,贵阳一家保险公司被法院判决多付60余万元。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就一起“差错保单”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50多名投保人将按保单约定的费率获得支付。

    据了解,1997年12月,贵阳市第二帆布制品厂与贵阳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54名职工投保购买了63份“福寿安康”保险。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保险公司人员标注错一个小数点,将1.19的期满保险金费率错写成11.9。在此后长达8年的时间里,这一情况未被发现。2005年合同期满,当投保人申请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书写有误”为由,只愿对每人支付1190元,而拒绝按合同规定的11900元支付。

    2006年5月中旬,贵阳市云岩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保险公司按单支付。保险公司以“保险险种依法律规定其保险条款及费率应当经保险监督部门审批,而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与保监部门审批的费率明显不符,相差十倍,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保险费率表载明的费率与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明显不符,投保人应当知道”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改判。

    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的费率虽与保监部门审批的不符,但因保险公司笔误所致,且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费率表给投保人,致使50余名投保人相信合同中11.9的回报率约定。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业的法律规定及规章制度方面拥有信息优势,且并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法院因此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保险公司按合同履行义务。

    
 
来源:新华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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