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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正式施行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6年10月08日 08:13
张文学
    “发生工伤,老板不管怎么办?”“治疗费用高,老板不给治怎么办?”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增加,放下锄头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而在建筑、矿山等高风险行业,农民工更是“绝对的主力”。但一直以来,如此庞大的就业大军却几乎是保险的真空地带。近日,从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传来好消息:从2006年10月起,《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正式施行。从此,在吉林省打工的农民工将系上工伤“安全带”。

    按照规定,招用农民工并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

    据了解,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统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原则上不得再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