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合肥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如果仍不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政府将强制征收其工伤保险费。记者昨天从合肥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日前合肥市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全市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逾期不参保将追收保险费
据了解,自2004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合肥市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保险费,但仍有一些单位没有参保。根据市政府的最新规定,今后凡是该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含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即日起至2006年9月30日,用人单位应分别到主管地税部门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各项工伤保险参保和缴费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依法强制征收,并补征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的工伤保险费,通知同时规定,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将根据建筑企业行业特点,另行制定。
职工工伤待遇支付范围确定
根据该市有关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起,职工将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工伤将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介绍,被列入该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主要有工伤医疗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其中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主要为,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工资福利待遇及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住院治疗护理费差额部分,统筹地区内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外的就医交通、食宿费,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