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民生的健康险如何实施牵动人心,在实施接近一个月时,一些针对市场争议的监管制度出台。中国保监会昨天就《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发布专门通知,要求与《办法》不符的老产品必须在今年年内停止销售,并明确规定了短期个人健康险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而一些亏损严重的健康险产品,则必须进行整改。
所谓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根据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允许实行费率浮动,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可根据投保人的情况,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浮动范围内,确定具体保险费率。这是首次在人身险产品中允许实行费率浮动。
然而,由于这是健康险价格首次试水市场化,在有关管理办法中,监管部门并未将浮动标准限定,这使得一些公司可能在销售产品中,出现恶性竞争的让价竞争。“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的最低七折令,无意为恶性价格竞争上了一道紧箍咒。
与此同时,由于健康险的道德风险,令国内众多保险公司的经营处于亏损状态,经营性风险也备受保监会重视。在昨天的有关通知中,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提交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实际赔付情况,分析产品定价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报告相应的调整措施。
保监会要求,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上一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超过150%,或者产品经营时间超过3年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过去3个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精算责任人必须在产品定价回顾报告中解释实际经营与产品定价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此外,就《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后健康险的销售等细节问题,保监会也作出明确规定: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应高度重视制度、系统建设及人才队伍的培养,并应于2008年1月1日前达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各项条件;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应逐步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合作医院网络,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