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这意味着长期占据健康险市场的“返还型”产品明年将消失。
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应于2008年1月1日前达到《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各项条件,包括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建立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数据管理制度、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等。
其中,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暂不适用《办法》和本通知,适用于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
通知明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保监会提交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提交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实际赔付情况,分析产品定价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报告相应的调整措施。 |